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后,隨單位參加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同步參加生育保險,由單位辦理兩種保險參保登記,可以享受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生育醫療費用: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產前檢查費,分娩醫療費)、計劃生育的醫療費(包括職工因計?劃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人工終止妊娠,輸卵管、輸?精管結扎手術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1.正常分娩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2100?元,產前門診檢查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00?元;2.難產、剖腹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200?元,妊娠合并癥?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4000?元;3.妊娠不滿?12?周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400?元;4.妊娠滿?12?周不滿?28?周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500?元,?引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800?元;5.妊娠滿?28?周引產的,按照正常分娩的生育醫療費補貼標?準享受待遇;6.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補貼?150?元;7.絕育手術補貼?1000?元。
生育津貼:以參保女職工分娩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由醫保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標準撥付給用人單位,用于支付女職工在產假、計劃生育休假期間的工資。女職工生育津貼高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全額計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可以補足。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標準為:正常生育的,順產產假128天,難產、剖腹產產假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女職工妊娠不滿12周流產的,產假為30天;?妊娠滿12?周不滿28周流(引)產的,產假為45天;妊娠滿28周引產的,產假為90天。財政供養人員的生育津貼與工資不能重復享受,財政全額撥款單位職工的生育津貼通過工資發放。
新參保單位的職工繳費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連續繳費滿?6?個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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