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門市舉報邪教違法犯罪活動獎勵辦法(試行)
為充分發動人民群眾積極檢舉揭發邪教反宣滋擾等違法犯罪活動線索,依法嚴厲打擊和震懾邪教違法犯罪活動,營造平安和諧的社會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天門實際,特制定本獎勵辦法。
第一條?舉報天門市域內及天門籍公民在外地實施下列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屬于獎勵范圍:
(一)利用通訊、互聯網制作、傳播邪教內容,如編發信息、撥打電話、利用QQ、微信、微博、抖音等社交媒體宣揚邪教內容的;
(二)制作、郵寄、傳播、散發、攜帶、銷售、張貼邪教傳單、圖片、標語、報紙、刊物、光盤、錄音帶等的;
(三)在公共場所懸掛橫幅、條幅宣揚邪教的;
(四)出版、印刷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的;
(五)涉邪教組織非法聚集、聚會活動的;
(六)到正規宗教活動場所發展、串聯信眾組織、參與邪教活動的;
(七)滋擾破壞、插播廣播電視、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及宗教活動場所等違法犯罪活動;
(八)其他涉邪教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條?獎勵對象為舉報本辦法第一條所述違法犯罪行為的公民。
第三條?舉報方式分為電話舉報、信件舉報和到公安機關直接舉報三種,舉報人均應實名舉報并提供有效的聯系方式,由接收舉報單位做好記錄,以便回復處理結果和發放獎金。對于匿名舉報的,公安機關在破案后能夠聯系到舉報人的,給予獎勵。舉報電話:110;寄(投)信地址:天門市竟陵街道辦事處陸羽大道中20號。
第四條?舉報本辦法第一條所述違法犯罪線索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視情予以獎勵,獎勵標準如下:
(一)根據舉報線索破獲重大刑事案件的,獎勵10000元;
(二)根據舉報線索,涉案人員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視情獎勵舉報人 1000元—5000元;
(三)根據舉報線索,涉案人員被給予治安處罰的,視情獎勵舉報人500元—1000元;
(四)對舉報其他違反相關法律行為或協助公安機關開展工作的,酌情予以 500元以下獎勵。
第五條?市公安局負責核查舉報信息,根據相應的標準提出獎勵建議,報市委政法委審定后,由市委政法委負責發放獎金。多人舉報的,對首位舉報人進行獎勵,同一案件或同一線索只獎勵首位舉報人且只獎勵一次,線索處置屬涉密內容,不接受對獎勵情況的咨詢。
第六條?受理舉報的單位和個人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舉報人信息,對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造成負面后果的,將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依法嚴格追究法律責任。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內容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騙取獎勵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條?舉報人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60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到線索受理單位填寫獎勵發放相關信息,逾期不前往受理單位填寫的,視為放棄。舉報人填寫信息不便或有困難的,經線索受理單位同意后,可委托他人代為填寫,代填寫人須持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委托書前往。
第八條?擔負防范和處理邪教工作職責的政法機關和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九條?本辦法由市委政法委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一年。
中共天門市委政法委員會
天門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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