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優化調整招標計劃提前發布制度的通知》解讀
一、背景情況
為貫徹落實《省優化營商環境領導小組關于做好優化營商環境改革先行區典型經驗復制推廣工作的通知》(鄂營商發(202210號)和《關于做好“招標計劃提前發布”典型經驗復制推廣工作的通知》(鄂公采發(2023)4 號)要求,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省交易<采購>中心)于2023年7月發布了《關于建立招標計劃提前發布制度的通知》(鄂公采綜發〔2023〕6號)(以下簡稱《通知》),為持續優化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提高招投標市場透明度、方便投標企業提前了解招標項目信息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二、出臺目的
在招標計劃提前發布制度的實施過程中,有建設單位反映,工程建設項目受項目審批、投資計劃下達和施工季節等因素影響,發布招標計劃30日后才能實施招標投標工作,影響項目實施進度。有的行業主管部門要求,臨時工程在可研批復后盡快開工,初設批復后主體工程盡快開工,當年下達投資完成率需達到80-90%,因此,提前發布招標計劃,增加了招標投標時間成本,影響施工進度和投資計劃的執行。
鑒此,為了不影響建設項目投資計劃的順利執行,推動項目盡快落地開工,省交易(采購)中心決定對《通知》進行優化。
三、主要內容
省交易(采購)中心參考政府采購意向公開的做法,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通知》中招標計劃發布要求進行調整,對因招標人不可預見等原因急需開展招標的項目,可不發布招標計劃。
“不可預見”是指涉及應急、搶險救災、防疫防控或受施工季節影響,工期、進度有特別要求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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