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關于印發 《天門市社會組織財務管理規范》的通知
各全市性社會組織:
為規范我市社會組織財務活動,加強社會組織財務管理,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我局制訂了《天門市社會組織財務管理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門市民政局
2024年4月29日
天門市社會組織財務管理規范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計機構與會計人員
第三章 會計核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五章 費用管理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七章 票據管理
第八章 會計檔案管理
第九章 財務監督
第十章 附 則
天門市社會組織財務管理規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組織財務行為,加強社會組織財務管理,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對象為天門市民政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社會組織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認真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和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
第四條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應對社會組織的全部財務活動負責。
第二章?會計機構與會計人員
第五條?社會組織應設置會計機構,配備專業財會人員。難以配備專業財會人員的,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持有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其他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
第六條社會組織財會人員應具備一定的財會專業能力,財會人員和出納人員應實行崗位分設。
第七條社會組織會計機構和財會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
第八條? 社會組織財會人員工作調動的,必須按規定辦理財務移交手續。
第九條? 社會組織的負責人要保證會計機構、財會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違法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章?會計核算
第十條社會組織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規定,設置會計科目,建立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
第十一條?社會組織實行借貸記賬法,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按照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
社會團體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范圍和審計報告審計范圍應當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機構。
第十二條? 社會組織所有財務收支應當全部納入單位財務賬戶統一管理、統一核算,不得使用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銀行賬戶進行財務收支,不得建立賬外賬,不得將自身經費收支與行政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經費收支混管。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條?收入按照其來源分為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捐贈收入、政府補助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社會團體的會費標準,應當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
范圍、工作成本和會員的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并獲得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額度應當明確,不得具有浮動性。
第十五條?社會團體不得以任何形式強制發展會員并收取會費,不得向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收取會費或管理費。
第十六條?社會組織提供有償服務,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循自愿、公平、公開和保本微利的原則,須與服務對象簽訂有償服務協議,并經市場監管部門審批后,報民政、財政、稅務、審計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社會組織接受社會捐贈應堅持自愿和無償的原則,不得強行或者變相攤派。社會組織接受捐贈、資助,應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簽訂捐贈、資助協議,并經民政、財政、審計部門備案后,按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
社會組織接受境外捐贈和資助,必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并報有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行業協會商會收費情況要通過“信用中國”網站“行業協會商會收費公示系統”進行采集并公示。
第五章?費用管理
第十九條?費用是指社會組織在開展業務活動和行政管理
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福利費、住房
公積金、社會保障費,以及辦公費、會議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接待費、公車運行維護費等費用。
第二十條?社會組織應建立健全內部支出管理制度,明確內部審核、審批、支付、核算和歸檔等各關鍵崗位的職責權限,制定支出報銷流程,確定經濟活動的各項支出標準,并按照規定辦理支出事項。
第二十一條社會組織支出實行事前審批制度,除人員經費外,須由社會組織秘書處或辦公室填制《社會組織經費(項目)開支事前申請單》,記載支出類別、時間、事由、預算金額、分管負責人意見、主要負責人意見等事項。3000元以下的支出由分管負責人審批,3000元(含3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會長(董事長、理事長、院長、主任)審批,10000元以上的,提交會長(董事長、理事長、院長、主任)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二條社會組織各項支出,必須真實合法,入賬的票據須具有稅務、財政部門監制字樣的專用章和出具單位的財務專用章,商品名稱、單位、金額、開票時間、開票人須具體、詳實,報銷的必須按照規定附上相關審核、審批、方案、通知等明細附件。嚴禁使用白條和假發票入賬。票據報銷流程為:經辦人簽字→秘書處或辦公室負責人審核→財務人員審核→分管負責人審簽。
第二十三條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生活補貼和福利待遇以及退休后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會員單位派駐社會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
黨政機關現職干部、離退休干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離退休干部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名譽職務、理事、常務理事等),不得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
第二十四條社會組織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六條意見,嚴格執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門市會議費、差旅費和公務接待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天政規[2014]5號)和《天門市市直單位財務管理開支報銷審批模板》(天財行發[2023]114號)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政府購買服務的經費,要單列科目核算,??顚S?不得違規使用。
第二十六條社會組織各項收入除用于自身運行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應當全部用于章程規定的非營利事業,盈余不得分配。
第六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社會組織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二十八條社會組織資產包括社會組織占有、使用,依法確認為社會組織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和對外投資等各種經濟資源。固定資產包括土地、房屋、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無形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特許經營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社會組織購置固定資產經費應列入當年預算,未列入的一律不安排購置。
社會組織應當每年進行資產清查,包括財務管理、財產盤點、損溢認定、資產核實等。
第二十九條社會組織的現金管理必須執行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嚴格執行現金庫存限額、現金使用范圍、現金發放手續的規定。社會組織的現金支出除零星開支外,其余應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第三十條社會組織按規定只允許設立一個基本賬戶。社會組織設立、變更銀行賬號和刻制財務專用章等事宜應按規定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社會組織的銀行賬號不得出租、出借和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不得開設銀行賬戶。
第三十一條社會組織終止的,應當成立清算小組,做好資
產和債權債務的清算工作。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必須按照章程載明的原則處理,不得轉移或私分。
第七章 票據管理
第三十二條社會組織應使用合法、規范的票據。社會組織應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票據,不得擅自擴大票據適用范圍。
第三十三條社會組織應加強票據的開具管理。?
(一)開具票據應做到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大小寫金額符合規定,全部聯一次復寫開具,內容完全一致。
(二)收據聯應加蓋單位使用的財務專用章和收款人的簽名。票據填寫內容必須規范完整,填寫錯誤時應另行填開,不得涂改,填錯票據應加蓋“作廢”章,保存完整備查。
(三)收據不準代替發票使用。
第三十四條社會團體收取會費必須使用湖北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社會團體會費專用收據》?!渡鐣F體會費專用收據》只能用于社會團體收取會員會費,不得超范圍使用。
社會組織接受捐贈收入,必須使用湖北省財政廳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社會組織從事有償服務性活動,必須使用稅務發票。
社會組織從事其他活動發生的收費行為,必須按國家和省有
關規定使用相應的票據。
第八章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十五條社會組織應當嚴格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建立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社會組織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第三十七條社會組織終止的,在終止和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應當移交登記管理機關管理。
第九章 財務監督
第三十八條?社會組織的財務工作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接受財政、審計、市場監管、稅務部門的監督檢查,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對財政資金和捐贈資金進行監管,民政部門負責對會費收入進行監管,市場監管、稅務部門負責對有償服務收入及稅收進行監管。對社會組織在財務管理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由相關部門依法依紀進行處理。
第三十九條社會組織的財務工作除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外,應同時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監督,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報告財務工作。社會組織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須進行社會審計。
第四十條社會組織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財會人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建立健全內部審核制度,對違法行為,有權制止并向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
第四十一條社會組織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的,應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其他來源資產接受社會和審計機構的審計監督。社會組織應將捐贈款物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十章附 則
第四十二條本規范由天門市民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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