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規定
商業秘密是企業核心競爭力,保護商業秘密是保障原始創新,防止不正當競爭,發展創新型企業,促進高質量經濟增長的需要。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案件呈現出專業性強、科技含量高、調查取證難等特點,給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帶來新挑戰。天門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開展“商業秘密保護”宣傳,為企業發展營造公平競爭秩序和良好營商環境。
一、什么是侵犯商業秘密: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1、該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
2、該信息具有商業價值。
3、權利人采取了相應保護措施。
4、該信息應當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二、加強商業秘密保護的有效手段:
堅持查防結合、監管關口前移、強化市場主體自我保護能力,是加強商業秘密保護最有效的手段。企業是商業秘密保護的主體,發揮企業在商業秘密保護中的作用至關重要。
1、經營者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方式包括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入侵或者其他手段。
2、經營者非法獲取商業秘密后,非法使用該商業秘密,方式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
3、經營者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4、經營者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述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三、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2、行政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3、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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