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修訂背景及意義解讀
解讀目的: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9年7月印發了新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2019年新規定),為了加強新規定的宣傳引導,強化黨對領導干部的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確保黨中央令行禁止,現對新規定予以解讀。
解讀內容:
一、2019年新規定的修訂背景及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著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全局,對加強審計工作、完善審計制度等作出了重大部署。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三中全會決定改革審計管理體制,組建中央審計委員會,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2018年5月,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審計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并發表重要講話,深刻闡述了審計工作的一系列根本性、方向性、全局性問題,指明了新時代審計事業的前進方向。這些新部署新要求需要制度化地落實到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同時,經濟責任審計實踐中積累的經驗做法也需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按照中央部署,審計署會同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對201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組織開展了修訂工作。
2019年新規定共7章52條,自2019年7月7日起施行,2010年規定同時廢止。
對2010年規定進行修訂,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及中央審計委員會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是適應審計管理體制改革,完善審計監督體系的必然要求,對于加強領導干部管理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確保黨中央令行禁止具有重要意義。
二、2019年版新《規定》修訂的重點內容
2019年新規定共7章52條,在2010年版《規定》基礎上新增1章,修改40條,刪除2條,新增10條。重點修訂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思想。強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聚焦經濟責任,客觀評價,揭示問題,著力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促進全面深化改革,促進權力規范運行,促進反腐倡廉,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是規范計劃管理和審計結果報送。堅持黨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和黨管干部原則,強調以任職期間審計為主,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提交同級審計委員會審議決定。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等審計結論性文書報同級審計委員會,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送組織部門。
三是明確審計評價內容。要求在審計范圍內,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包括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其個人遵守廉潔從政(從業)規定等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
四是調整責任類型。將2010年規定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3類責任調整為“直接責任、領導責任”2類責任,要求綜合考慮審計發現問題的歷史背景、決策過程、性質、后果和領導干部實際所起作用等情況界定責任。
五是完善監督糾錯機制。明確被審計領導干部對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異議,可以向同級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申訴,由辦公室另外組織人員進行復查并提出復查意見,報審計委員會批準后作出復查決定。
三、什么是領導干部經濟責任
2019年新規定所稱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對其管轄范圍內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推動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管理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防控重大經濟風險等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
四、哪些領導干部屬于經濟責任審計被審計對象
2019年新規定明確指出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包括:
1.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紀檢監察機關、法院、檢察院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
2.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
3.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含金融機構,以下統稱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主要領導人員;
4.上級領導干部兼任下級單位正職領導職務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
5.黨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黨委要求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其他主要領導干部。
為實現審計全覆蓋目標要求,結合我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實際,報經市委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我市出臺了《利川市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分類管理辦法》,根據不同單位工作職能、經濟活動規模、管理使用支配的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及履行經濟責任的重要程度,依據全面監督、突出重點、講求實效的原則,對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實行分A、B、C三類進行管理,對A類對象單位領導干部重點關注,對B類對象單位領導干部一般關注,對C類對象單位領導干部個別關注。全市總計89個單位,其中:A類單位46個、B類單位21個、C類單位22個。
五、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內容
2019年新規定第十六條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為基礎,以領導干部權力運行和責任落實情況為重點,充分考慮領導干部管理監督需要、履職特點和審計資源等因素,依規依法確定審計內容。
2019年新規定第十七條地方各級黨委政府、 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情況;
(二)本地區、部門和企業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執行和效果情況;
(三)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執行和效果情況;
(四)本地區、部門的財政財務管理和經濟風險防范情況,生態文明建設項目、資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況,以及在預算管理中執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情況;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健全和運行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企業財務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風險管控情況,境外資產管理情況,生態環境保護情況;
(五)在經濟活動中落實有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和遵守廉潔從政規定情況;
(六)以往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七)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六、新規定對保障審計對象合法權益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一是明確審計保密義務。要求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二是強調嚴格依法審計。對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進點會、提供資料、聽取意見、審計文書征求意見和送達、反饋審計結果等各個環節,細化明確了程序;
三是完善審計對象救濟途徑。明確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出具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向同級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申訴,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組成復查工作小組,自收到申訴之日起9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報審計委員會批準后作出復查決定。
七、被審計領導及其所在單位需要向審計組提供哪些資料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被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報告;
(二)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工作報告、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決議決定、請示、批示、目標責任書、經濟合同、考核檢查結果、業務檔案、機構編制、規章制度、以往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等資料;
(三)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相關資料;
(四)與履行職責相關的電子數據和必要的技術文檔;
(五)審計所需的其他資料。
八、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怎么界定領導干部所承擔的責任
(一)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權責一致原則,根據領導干部職責分工,按照規定明確領導干部應負直接責任6種情形和應負領導責任的5種情形準確界定其應當承擔的責任。同時,在界定責任時,應當把領導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對領導干部在改革創新中的失誤和錯誤,正確把握事業為上、實事求是、依紀依法、容糾并舉等原則,經綜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責或者從輕定責,鼓勵探索創新,支持擔當作為,保護領導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二)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直接責任:
1.直接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
2.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
3.貫徹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4.未完成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措施、目標責任書等規定的領導干部作為第一責任人(負總責)事項,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5.未經民主決策程序或者民主決策時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6.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其他行為。
(三)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領導責任:
1.民主決策時,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2.違反部門、單位內部管理規定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3.參與相關決策和工作時,沒有發表明確的反對意見,相關決策和工作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或者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4.疏于監管,未及時發現和處理所管轄范圍內本級或者下一級地區(部門、單位)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問題,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5.除直接責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后果應當承擔責任的其他行為。
(四)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以外的其他責任人員,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可以適當方式向有關部門、單位提供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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