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解讀
2018年1月12日,審計署黨組書記、審計長胡澤君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第11號,公布了新修訂的《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規定》的出臺實施,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指示精神的重大舉措,對促進被審計單位規范內部管理、完善內部控制、防范風險和提質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現就以下幾個方面對《規定》精神進行解讀。
一、《規定》修訂的主要背景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需要每一個市場主體守法誠信、充滿活力、公平競爭。只有每一個市場主體的細胞是健康的,市場經濟才能減少出問題的風險。在我國,審計對象涵蓋所有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每個單位又下轄若干層級,只有每個層級都健康、依法、誠信,被審計單位才能有效抵抗風險。對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是審計機關的法定職責。因此,審計機關要著眼于推動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和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關注被審計單位內部風險防控,減少問題的發生,促進被審計單位事業健康發展。
2003年審計署發布實施了《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第4號,以下簡稱4號令),自4號令發布實施以來,為我國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撐。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內部審計的內外部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先后作了重大修改,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關于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審計監督的若干意見》等黨中央、國務院文件對新時代的審計監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4號令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一是內部審計職責范圍需要根據新時代新要求作相應調整;二是內部審計獨立性需要進一步強化;三是內部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明確規范,作用難以充分發揮;四是審計機關指導監督的職責范圍和方式方法等缺乏明確規范,影響了指導監督力度。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即被審計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審計署組織對4號令進行了修訂。
二、《規定》進一步拓展了內部審計職責范圍
為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加大內部審計監督力度,《規定》對內部審計職責作出了明確界定。首先,規范了內部審計定義。在總則中將內部審計定義為“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以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目標的活動”,與原定義相比,增加了“建議”職能,將監督范圍拓展至內部控制、風險管理領域,將目標定位為“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目標”。其次,劃清了內部審計職責范圍。共涉及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內部管理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等12項職能,與原職責相比,增加了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情況審計,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業務計劃執行情況審計,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履行情況審計,境外機構、境外資產和境外經濟活動審計,協助督促落實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等職責。
三、《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為進一步增強內部審計獨立性,《規定》主要從兩個方面予以強化。一是進一步健全有利于保障內部審計獨立性的領導機制。規定要求內部審計機構或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機構應當在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要定期聽取內部審計工作匯報,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規劃、年度審計計劃、審計質量控制、問題整改和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的管理。國有企業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總審計師制度,總審計師協助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管理內部審計工作。同時明確下屬單位、分支機構較多或者實行系統垂直管理的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對全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負有指導和監督職責。二是建立健全內部審計人員獨立性約束和保護制度。規定要求內部審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忠于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不得參與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的工作;在遭受打擊、報復、陷害時,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采取保護措施,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規定》明確了內部審計結果運用范圍
內部審計結果的運用,對于提高內部審計的地位、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此,《規定》專設一章對如何運用內部審計結果做了明確規定。一方面,單位內部應加強內部審計結果運用,建立內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機制、內部審計與其他內部監督力量協作配合機制、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移送機制等機制,并將內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干部和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另一方面,審計機關應加強內部審計結果運用,在審計中,特別是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三級以下單位審計中,應當有效利用內部審計力量和成果。
五、《規定》明確了審計機關對內審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職責
為切實加強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規定》從兩個方面予以明確。一是明確審計機關指導和監督的范圍,包括:起草有關內部審計的法規草案;制定有關內部審計工作的規章制度和規劃;推動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指導內部審計統籌安排審計計劃,突出審計重點;監督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檢查內部審計業務質量;指導內部審計自律組織開展工作等。二是明確指導和監督的主要方式,指導主要通過業務培訓、交流研討等方式展開,監督主要通過日常監督、結合審計項目監督和專項檢查等方式展開,此外審計機關還可以通過向內部審計自律組織購買服務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特別是此次修訂《規定》時,一并研究制定了《審計署關于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業務指導和監督的意見》,對《規定》內容進行了進一步細化和具體化,為今后審計機關加強內部審計指導監督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必將促進《規定》更好地貫徹執行。
六、《規定》明確了責任追究的相關情形
《規定》列舉了被審計單位有“拒絕接受或者不配合內審審計工作的”等五種情形之一的,由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對內審機構或內審人員有“未按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和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實施審計導致應當發現的問題未被發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等五種情形之一的,由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隨著國家審計事業的不斷發展,內審工作也必將迎來大有可為、大有作為的美好明天。《規定》的頒布實施,充分反映了新時代內審工作的重要性,為內審工作在新時代展現新作為、取得新成效提供了重要遵循和積極動力。內審工作是國家審計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全市審計機關將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認識、準確把握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充分認識加強內審工作對強化單位內部管理、統籌整合審計資源、增強監督整體效能、推進審計事業發展的重要意義,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落實上級部署要求,全面履行法定職責,大力加強指導監督,推動建立長效機制,不斷開創我市內部審計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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