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門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執法不予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 備注 |
1 |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 |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2、《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水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水行政處罰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并記錄在案。 ? ? ?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2、《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水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水行政處罰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并記錄在案。 ? ? ? ? ?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2、《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水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水行政處罰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并記錄在案。 ? ? ? ? ? ?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2、《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水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水行政處罰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并記錄在案。 ? ? ? ? ? ? ?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2、《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水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水行政處罰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并記錄在案。 ? ? ?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2、《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水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水行政處罰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并記錄在案。 ? ? ? | 停止違法行為,簽署承諾書,并在規定期限內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 |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 | 1.停止違法行為,簽署承諾書,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辦有關手續,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停止違法行為,簽署承諾書,在規定期限內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3 |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 | 1.停止違法行為,簽署承諾書,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完整報批資料,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停止違法行為,簽署承諾書,在規定期限內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4 | 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 | 1.停止違法行為,簽署承諾書,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完整報批資料,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停止違法行為,簽署承諾書,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5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 | 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百分之五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二百平方米以下,簽署承諾書,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的。 | ||
6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 | 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簽署承諾書,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清理的。 | ||
7 | 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 | 種植面積在二百平方米以下,簽署承諾書,在規定期限內排除妨礙的。 | ||
8 | 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 | 停止違法行為,簽署承諾書,立即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9 |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 | 1.停止違法行為,簽署承諾書,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完整報批資料,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停止違法行為,簽署承諾書,在規定期限內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10 | 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或者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審查批準開工建設的 | 1.停止違法行為,簽署承諾書,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完整報批資料,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停止違法行為,簽署承諾書,在規定期限內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11 | 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 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簽署承諾書,并在規定的期限內驗收防洪工程,設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12 | 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 | 造成損失在2000元以下,停止違法行為,簽署承諾書,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或者立即賠償損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13 | 擅自占用、損壞水土保持設施的 | 造成損失在2000元以下,停止違法行為,簽署承諾書,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或者立即賠償損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14 | 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 | 開墾或者開發面積在二百平方米以下,停止違法行為,簽署承諾書,立即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15 | 在林區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 | 采伐林木面積在一百平方米以下,未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簽署承諾書,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16 | 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 1.簽署承諾書,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確因客觀原因不能在限期內繳納的,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延期繳納申請,經批準后,足額繳納水土保持費本金及逾期利息,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17 | 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 ? | 1.停止違法行為,簽署承諾書,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完整報批資料,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停止違法行為,簽署承諾書,在規定期限內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18 |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稈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 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簽署承諾書,在規定期限內排除妨礙,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19 | 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 | 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簽署承諾書,在規定期限內排除妨礙,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0 | ??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筑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 | 造成損失在3000元以下,停止違法行為,簽署承諾書,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或者立即賠償損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1 |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 | 1.停止違法行為,簽署承諾書,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辦有關手續,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停止違法行為,簽署承諾書,在規定期限內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2 | 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 | 1.停止違法行為,簽署承諾書,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辦有關手續,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停止違法行為,簽署承諾書,在規定期限內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3 | 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 | 1.簽署承諾書,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確因客觀原因不能在限期內繳納的,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延期繳納申請,經批準后,足額繳納水土保持費本金及逾期利息,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4 | 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 | 停止違法行為,簽署承諾書,在限期內安裝或修復計量設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5 | 供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水量、水質、水壓和供水保證率要求的 | 停止違法行為,簽署承諾書,在限期內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6 | 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 停止違法行為,簽署承諾書,在限期內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7 | 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 | 停止違法行為,簽署承諾書,在限期內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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