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天門市農業用水權交易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辦事處、農場,市政府有關部門:
《天門市農業用水權交易實施細則(試行)》經天門市農業用水權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天門市農業用水權改革試點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
天門市水利和湖泊局(代章)?????
2024年10月11日 ?????????
天門市農業用水權交易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市場配置水資源的作用,促進農業節水,規范農業取用水戶水資源使用權(以下簡稱農業用水權)交易行為,保障農業用水權交易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水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湖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用水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本市內開展的農業用水權交易活動,均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市水利和湖泊局負責水權交易的監督管理,灌區管理單位及各鎮村、用水單位、用水合作組織負責所轄范圍內水權交易的管理、協調工作。
第四條?用于交易的水權應當是已明晰水權指標,在取水許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或者是分配到各鎮村、用水單位、用水合作組織負責所轄范圍內節余的用水指標;用于交易的水權應當具備交易實施的相應工程條件。
第五條?水權交易活動中,通過交易轉讓水權的一方稱轉讓方,取得水權的一方稱受讓方。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農業用水權交易主體按照申請、審核、匹配、簽約、結算、鑒證等流程,通過交易平臺,以協議轉讓或公開交易的方式進行。
(一)協議轉讓是指交易雙方線下達成初步交易意向,通過交易平臺完成交易的行為。
(二)公開交易是指一方通過交易平臺掛牌公告轉讓或者受讓意向,有意向的一方報名應牌參與競價,掛牌的一方稱為掛牌方,報名應牌的一方稱為應牌方。公開交易包括單向競價、限時競價、在線協商、水權回購等交易方式。
第七條?農業用水權交易最低價格不應低于0.001元/立方米,由交易主體協商確定或通過競價形成。具備相應能力機構的評估價可作為協商的基準價或掛牌價。用水權交易以“元/立方米”為計價單位。交易申報水量的最小變動計量為1立方米,交易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計量為0.001元人民幣/立方米。
第八條?天門市農業用水權交易指導價格依據《天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我市農業用水價格及有關事項的復函》,綜合考慮供水條件、供水成本、供水保證率等因素綜合考慮,灌溉用水戶農業用水權交易價格宜取0.01元/立方米,跨行業交易價格不低于受讓方應繳納的水資源稅。
第九條 農業用水權交易主體應根據交易平臺相關流程及規定進行交易,市水利和湖泊局對交易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條?農業用水權交易包括灌溉用水戶水權交易、取水權交易等。
(一)灌溉用水戶水權交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種植戶之間的交易、種植戶與養殖戶之間的交易、灌區與種養殖戶之間的交易、土地流轉水權交易等。
(二)取水權交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農業灌溉用水與工業、生態、生活等跨行業的水權交易、已辦理取水許可證的取用水戶之間的水權交易等。
灌溉用水戶水權交易
第十一條?協議轉讓
(一)交易申請:有水權交易需求的交易主體于水權交易平臺提出交易申請。填寫相關信息,包括交易類型、交易期限、水源類型、總交易水量、交易單價等。
(二)交易材料:用水指標文件或用水權屬憑證。
(三)交易流程:提交材料,材料確認,材料審核,交易支付。
(四)交易完成,交易主體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達成一致意見并簽署交易協議,交易即告成立。交易主體通過水權交易平臺進行資金結算并申領交易鑒證書。
第十二條 公開交易(在線協商)
(一)交易申請:有水權交易需求的交易主體于水權交易平臺提出交易申請。填寫相關信息,包括交易類型、交易期限、水源類型、掛牌水量、掛牌單價等。
(二)交易材料:用水指標文件或用水權屬憑證。
(三)交易流程:提交材料,材料審核,洽談報名,在線洽談,洽談結束 。
(四)交易完成:交易主體通過公開交易(在線協商)方式達成一致意見并簽署交易協議,交易即告成立。交易主體通過水權交易平臺進行資金結算并申領交易鑒證書。
取水權交易
第十三條 取水權交易流程:填寫天門市農業用水權交易申請表,并報送市水利和湖泊局審核,審核合格后出具審核意見,交易主體方可獲得交易資格。
第十四條?獲得交易資格的交易主體應在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第十五條 協議轉讓
(一)交易申請:有水權交易需求的交易主體于水權交易平臺提出交易申請。填寫相關信息,包括交易類型、交易期限、水源類型、交易水量、交易單價等。
(二)交易材料:用水指標文件或用水權屬憑證。
(三)交易流程:提交材料,材料確認,材料審核,繳納保證金,保證金審核,交易支付。
(四)交易完成:交易主體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達成一致意見并簽署交易協議,交易即告成立。交易主體通過水權交易平臺進行資金結算并申領交易鑒證書。
第十六條 公開交易(在線協商)
(一)交易申請:有水權交易需求的交易主體于水權交易平臺提出交易申請。填寫相關信息,包括交易類型、交易期限、水源類型、掛牌水量、掛牌單價等。
(二)交易材料:用水指標文件或用水權屬憑證。
(三)交易流程:提交材料,材料審核,洽談報名,在線洽談,洽談結束。
(四)交易完成:交易主體通過公開交易(在線協商)方式達成一致意見并簽署交易協議,交易即告成立。交易主體通過水權交易平臺進行資金結算并申領交易鑒證書。
水權回購
第十七條 水權回購主體為市水利和湖泊局及其授權單位。
第十八條?水權回購流程:水權回購主體在天門市水權交易大廳發布回購水權公告,進行掛牌回購水權,賣方在掛牌信息處進行應牌,出讓節余水權。
第十九條 應牌報名:賣方在掛牌信息處進行應牌報名,填寫相關信息,包括應牌水量、應牌價格等。
第二十條 應牌流程:應牌報名,在線應牌,交易匹配,回購結束。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二十一條?可交易水量必須在保障重要糧食生產的前提下核定。
第二十二條?農業用水權交易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轉讓方可以依法轉讓取水權:
1.轉讓的水量必須在水權證規定的取水限額和有效期內;
2.轉讓的水量屬于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管理范圍;
3.轉讓的水量為通過節水措施節約的水量; ?
4.轉讓地表水取水水權后不需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
5.回購的水量;
6.灌區預留水量;
7.用水戶采取有關節水措施可能會產生節水,通過承諾的節余水量。
(二)具備以下條件的,受讓方可依法參與農業用水權交易,獲得所需的水資源使用權:
1.受讓方應有通過節水技術或管理措施節約水資源的實際能力,或已有明顯的節水效果;
2.受讓方需要有合法的用水需求,其用水目的應符合國家關于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
3.受讓方應能夠承擔水權交易的成本和后續的水資源使用費用;
4.受讓方在用水過程中應履行環境保護和社會責任,確保水資源利用不對生態環境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負面影響;
5.受讓方應有能力根據水資源狀況調整農業種植結構和品種,以適應節水要求。
第二十三條?針對同時存在取水及排水情況,其間不消耗過多水量的用水戶,其用水量以取水量計。
第二十四條 可供轉讓的農業用水權一般來自于灌溉用水戶通過種植結構調整、節水管理措施及渠道襯砌等工程措施節余的農業灌溉水量,可在年初按照預估實際耗水量計算,當實際用水量大于預估值導致水權不足時,出讓方應通過水權交易補足欠缺的灌溉水量。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五條?交易主體交易完成后,交易雙方應按規定向市水利和湖泊局備案,并將依法確定的用水權益及其變動情況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條?用水戶必須嚴格按照取水許可證或者水權證載明的用途使用水資源。通過水權轉讓或者交易取得水資源使用權或經營權的,應當按照轉讓、交易約定的水量、用途等使用水資源。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水資源用途。確需變更用途的,必須由市水利和湖泊局按程序批準,并提交相關有效證明資料。
第五章 爭議處置
第二十八條?交易主體之間發生有關用水權交易糾紛的,自行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采取向市水利和湖泊局提出調解申請、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二十九條?申請市水利和湖泊局調解的,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市水利和湖泊局的調解意見,經當事人確認并在調解意見書上簽章后生效。
第三十條?協商、仲裁或判決結果應及時報告市水利和湖泊局。
第三十一條?發生有關用水權交易糾紛的,當事人均應當記錄有關情況,以備查閱。交易糾紛影響正常交易的,交易平臺應當及時采取止損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市水利和湖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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