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天門市農業用水權回購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天門市農業用水權回購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辦事處、農場,天門經濟開發區,市政府有關部門:
《天門市農業用水權回購辦法(試行)》已經市農業用水權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天門市農業用水權改革試點工作 ?
領導小組辦公室 ?????????
(天門市水利和湖泊局代章) ??
2024年10月11日 ????????
天門市農業用水權回購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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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天門市農業用水權回購行為,維護農業用水權回購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水政法〔2016〕156號)、《用水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水財務〔2024〕9號)、《天門市農業用水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天門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用水權回購是指市水利和湖泊局或其授權的灌區管理單位在約定時間內以一定單價買入鄉鎮辦場、行政村(社區)或灌溉用水戶節余農業用水權的交易。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天門市行政區域內組織開展的農業用水權回購,回購各參與方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水利和湖泊局根據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依規組織農業用水權回購。
第五條?農業用水權回購宜通過全國水權交易系統進行。
第六條 回購的農業用水權可以用于灌區水權的重新配置,也可以用于水權交易。
第二章??回購交易
第七條 交易主體為回購的轉讓方和受讓方。通過回購轉讓水權的一方稱轉讓方,取得水權的一方稱受讓方。
受讓方為市水利和湖泊局或其授權的灌區管理單位。
轉讓方為已通過水權明晰或水權交易合法獲得農業用水權證的鄉鎮辦場、行政村(社區)、灌溉用水組織或灌溉用水戶。
第八條 回購水權應在保障糧食安全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來水條件、水資源年際動態變化、節水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
在灌溉期間回購水權的,受讓方回購水權不得超過其管轄范圍內農業用水權總量的5%;轉讓方為鄉鎮辦場的,轉讓水權不得超過其持有農業用水權的10%;轉讓方為行政村(社區)或灌溉用水戶的,轉讓水權不得超過其持有農業用水權的20%。在灌溉期間回購水權的,還應根據實際灌溉用水情況、水權交易情況等推算節余水權,回購水權不得超過推算的節余水權。
在灌溉期結束后回購水權的,回購水權不得超過轉讓方的農業用水權節余。
因撂荒而節余的農業用水權,不得回購。
第九條 回購水權可回購全部節余水量,也可回購部分節余水量。為鼓勵節水,回購部分節余水量的,應優先回購節水效果顯著、節水率(節水量占農業用水權的比例)高的鄉鎮辦場、行政村(社區)、灌溉用水組織或灌溉用水戶。
第十條 回購期限不得超出農業用水權證載明的有效期。回購的水權用于灌區重新配置或水權交易的,其使用期限不得超出回購期限。
第十一條 回購價格由受讓方根據回購資金規模、回購水權總量、水權交易市場價格等綜合確定。回購以“元/立方米”為計價單位。回購水量的最小變動計量為1立方米,回購價格的最小變動計量為0.001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 回購程序包括掛牌、應牌、匹配、公示和結算。
掛牌由受讓方發起,受讓方向中國水權交易所提出掛牌申請。掛牌申請應明確回購水量、單價、期限及報名期限、應牌期限、交易方式、是否接受全部或部分水量應牌、其他要求等。
應牌由轉讓方(即應牌方)發起,應牌方應為天門市內符合回購要求的組織或個人。應牌方應在報名期限、應牌期限內通過注冊登錄全國水權交易系統報名、應牌。應牌應明確應牌水量,并根據掛牌價應牌。
匹配由交易系統完成,即應牌后由水權交易系統按照“時間優先”原則(即應牌時間早者優先于應牌時間晚者)匹配確定受讓競得方,受讓方可與多個應牌方成交,應牌方應牌的水量不一定是成交水量。
公示由市水利和湖泊局或其授權的灌區管理單位負責,交易匹配后,應對擬回購水權數量、應牌方(包括受讓競得者和未競得者)及其應牌水量、成交水量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
結算包括價款支付和水量結算。應牌結束、公示無異議后,交易雙方按照《中國水權交易所用水權交易規則》通過系統簽訂協議,按規定及時進行資金結算并申領交易鑒證書。受讓方應憑交易鑒證書及時向市水利和湖泊局申請農業用水權證變更。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市水利和湖泊局及其授權的灌區管理單位負責籌集回購資金。回購資金來源包括各級財政資金、回購水權再交易收入、自籌資金等。
第十四條?回購資金應當實行專賬管理、專項核算。
第十五條?回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群眾監督和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回購資金使用財政資金的,資金管理和使用應符合相關資金管理辦法和要求。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回購資金。在回購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回購監管
第十七條?交易雙方對提交材料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市水利和湖泊局對監管中發現的弄虛作假、程序不規范、回購后未按規定進行權屬變更等,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市水利和湖泊局及其授權的灌區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水權回購實施情況的跟蹤檢查,完善計量監測設施,適時組織水權回購后評估工作。
第十九條?轉讓方應當加強農業節水管理,確保灌溉用水量不超過變更后的農業用水權。對于灌溉用水量超過變更后農業用水權的,市水利和湖泊局或灌區管理單位應當責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按超定額累進加價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農業用水權回購交易各參與方還應遵守《天門市農業用水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天門市農業用水權交易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交易雙方發生有關農業用水權回購的糾紛,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向市水利和湖泊局或具有管轄權的相關部門申請調解,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協商、仲裁或判決結果應及時報告市水利和湖泊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水利和湖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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