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天門市農業用水權交易風險防控細則(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天門市農業用水權交易風險防控細則(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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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辦事處、農場,市政府有關部門:
《天門市農業用水權交易風險防控細則(試行)》經天門市農業用水權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天門市農業用水權改革試點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
天門市水利和湖泊局(代章)?????
2024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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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門市農業用水權交易風險防控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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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健全農業用水權交易實施體系,加強風險防控。有效識別、監控存在的潛在風險,進一步預防、控制、消除由于各種不確定因素所產生的影響,提高風險承受能力,確保用水權交易中各項業務穩健發展、持續經營,實現經營目標和經營戰略,依據水利部《用水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水財務〔2024〕9號)及《水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水政法〔2016〕156號)等有關政策文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農業用水權交易風險防范控制。交易主體、交易監管部門及其他相關參與方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市水利和湖泊局應當遵循健全、合理、有效、持續、獨立、制衡的原則,確保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第四條 市水利和湖泊局為風險防控主體,也可以委托第三方進行風險防控管理。?
第二章 ?風險識別
第五條?農業用水權交易潛在的風險包括水資源管理風險、節水量評估風險、水權交易可行性風險、交易過程風險、資金風險等。
第六條?市水利和湖泊局負責評估各類風險,并建立健全風險識別、評估、衡量、應對、監測、報告的循環處理及反饋流程,整合、落實到各崗位以及業務流程之中。
第三章 ?風險防控
第七條?用水權交易過程中,交易任一方被發現因其自身不符合水資源管理相關要求,應終止水權交易,相關經濟損失由對應交易方承擔。
第八條 用水權交易過程中,取用水戶應嚴格按照協議規定用途取用水資源,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一經發現未按協議方式使用水資源的,市水利和湖泊局將按照管理權限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
第九條 用水權交易過程中,轉讓方應承諾交易水量,由市水利和湖泊局委托的第三方進行節余水評估,判斷轉讓水量是否合理。
第十條?用水權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的應終止水權交易:
(一)取水權交易標的一般應不超過轉讓方節余的水量;
(二)灌溉用水戶水權交易標的應不超過水資源使用權證載明的水量;
(三)政府回購水權再出讓標的應不超過其回購的水量;
(四)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發展的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及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建設項目新增取水相關方不得受讓相應用水權。
第十一條?市水利和湖泊局組織開展的各項交易活動,包括但不限于組織各類信息發布、意向受讓方登記及資格確認、組織各方簽訂交易合同、結算、出具交易憑證等,均應符合相應管理辦法和交易細則,防止由此產生的交易活動合規性或有效性等風險。
第十二條?交易雙方對提交交易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十三條 交易雙方于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未將用水權交易服務費或交易價款繳入結算賬戶的,由市水利和湖泊局取消其交易資格并納入農業用水權交易黑名單。
第十四條?在交易活動的進行中,由市水利和湖泊局委托的第三方負責水量核定風險防控及交易流程風險防控,確保交易水量的準確性與各項交易流程的規范性。
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進行回購資金的風險防控管理,針對市水利和湖泊局設置的專用賬戶資金流動的合法、合規性進行核查,發現問題應向市水利和湖泊局提出質詢。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市水利和湖泊局應負責風險預警,監測交易過程中的風險變化,及時做出預警,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市水利和湖泊局應制定有針對性的風險應對措施,包括風險規避、風險降低、風險轉移和風險接受等。
第十七條 交易雙方在簽署協議后應向市水利和湖泊局報備交易水量、交易價格與交易期限。
第十八條 農業用水權交易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工作職責、通力協作,形成工作合力,及時共享信息,互聯互通,對市水利和湖泊局農業用水權交易的風險防控工作進行配合。
第十九條 市水利和湖泊局應開展有關資料收集、檔案管理和重要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細則由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財政局、市水文水資源勘測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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