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天門市農業用水權交易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天門市農業用水權交易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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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辦事處、農場,市政府有關部門:
《天門市農業用水權交易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試行)》經天門市市農業用水權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天門市農業用水權改革試點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
天門市水利和湖泊局(代章)?????
2024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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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門市農業用水權交易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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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充分發揮市場配置水資源的作用,促進農業節水,規范農業取用水戶水資源使用權(以下簡稱農業用水權)交易行為,保障農業用水權交易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利部?用水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水財務〔2024〕9號)、《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0號))、《水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水政法〔2016〕156號)、《水利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推進用水權改革的指導意見》(水資管〔2022〕33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本市內從事水權交易行為的監管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市水利和湖泊局按照管轄范圍及管理權限,對轄區水權交易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水利和湖泊局應當切實履行職責,為水權交易創造條件和提供服務,并將依法確定的用水權益及其變動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市水利和湖泊局作為監督管理主體,可以委托第三方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水利和湖泊局對農業用水權交易雙方及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市水利和湖泊局要按照管理權限切實加強對各類水權交易實施情況的動態監管,重點跟蹤檢查用水權交易水量的真實性、交易程序的規范性、交易價格的合理性、交易資金的安全性等,及時組織開展交易水量核定、用水權交易評估工作。
第八條?開展水權交易的各方應強化取用水監測計量,工業用水戶和灌溉用水戶明確計量斷面,具備相應的監測計量設施,滿足取用水權交易的監測計量需求。
第九條 在水權交易過程中,市水利和湖泊局應進行查閱資料、現場核實、確權登記、交易公示、跟蹤檢查等監管流程,確保水權交易的各項程序符合相關規范。
第十條 在水權交易中,市水利和湖泊局應按照市農業用水權交易管理辦法嚴格監督管理水價,最低價格不應低于0.001元/立方米。
第十一條 在水權交易過程中,市水利和湖泊局應確保回購交易中回購資金的安全性,保證回購資金賬戶的資金流入、流出的合規性。
第十二條?市水利和湖泊局要強化水資源用途管制:
(一)水權轉讓需符合法律法規,嚴格限制向不符合產業政策、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及水資源配置規劃等要求的取用水戶轉讓水權,嚴格限制向“三高”企業轉讓水權,即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業;
(二)水權交易不應擠占基本生態用水和農田灌溉合理用水;
(三)水權交易要充分考慮水源地供水保證率、第三方影響、工程調度管理要求等因素;
(四)農業用水權應優先用于農業生產,在區域內農業用水得到保障后可向其它行業交易。
(五)取用水戶應嚴格按照取水許可證或其他確認用水權文件上載明的用途取用水資源,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水權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由有關各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申請市水利和湖泊局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市水利和湖泊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應核查交易流程的規范性,確保交易資料的完善、交易進展的合規,同時應對每筆農業用水權交易進行用水量、監測計量設施、交易價格、取水用途及承諾書的核查與評估并每季度撰寫相應總結性監管總結報告。
第十五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核查水權交易的價格,不應低于0.001元/立方米。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對水權回購資金的流向、使用進行監管。
第十七條 各鄉鎮政府應對土地流轉時的水權流轉進行監督管理,確保水權流轉與土地流轉的同步推進。
第十八條?本細則由市水利和湖泊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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