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修訂解讀
為貫徹落實水土保持法律法規、中辦國辦《關于加強新時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見》、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新時代湖北水土保持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全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推動水行政主管部門全面履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職責,督促生產建設單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主體責任,省水利廳組織修訂了《湖北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辦法》出臺背景
一是落實新時代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去年底以來,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加強新時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見》、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新時代湖北水土保持工作的實施意見》,水利部印發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號)。這些法規文件相繼出臺,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與審批、設施設計與施工、監理與監測、補償費征收和設施驗收等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省現行《辦法》出臺于2020年4月,一些內容與新的規定要求不相一致,急需進行修訂,以適應新形勢新要求。
二是加大人為水土流失防治力度的需要。近年來,我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四化同步”的進程不斷加快,涉及水土資源開發利用的生產建設項目越來越多,大規模的經濟建設活動不斷造成新的水土流失,防治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監督管理任務越來越重。經統計,2021年以來全省共審批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9670個,累計涉及人為擾動國土面積近1.2萬平方公里。修訂《辦法》進一步規范提升水土流失防治力度,壓實生產建設項目各方水土流失防治責任,有效遏制人為擾動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
三是規范水土保持監督管理的需要。近年來,全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各項工作不斷規范,但距新時代水土保持監管的新要求還有較大差距。目前,仍存在生產建設單位落實水土流失防治責任不到位、水土保持技術服務單位邊界不明晰、基層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能力不足、效果不理想等問題。修訂《辦法》進一步明確生產建設單位的主體責任,理清技術服務單位的責任邊界,強化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履職監管。
二、《辦法》制定依據
一是有關法律:201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2015年修訂的《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二是國家標準:《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標準》(GB50433-2018)等。三是有關文件規定:《水利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強水土保持監管的意見》(水保〔2019〕160號)、《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辦水保〔2019〕172號)、《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問題分類和責任追究標準的通知》(辦水保函〔2020〕564號)、《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號)等。
三、《辦法》主要內容解讀
《辦法》共分八章七十四條,包括總則、水土保持方案編報與審批、水土保持設計與施工,監測與監理,監督檢查與驗收報備,以及對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督查、責任追究和有關附則附件。
1.關于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劃分。《辦法》第四條規定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負責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生產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工作。對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履行的審批、補償費核定、監督檢查等監督管理職責進行了明確和劃分。
2.關于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與報告表的編制界線。《辦法》第九條規定:征占地面積在5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5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征占地面積在0.5公頃及以上、不足5公頃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1千立方米及以上、不足5萬立方米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征占地面積不足0.5公頃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生產建設項目,不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由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極大減少了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編報量,為企業單位減輕了負擔。《辦法》第十一條明確了各類開發區開展水土保持區域評估,由開發區管理機構在“五通一平”之前編制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報告,報批準設立開發區的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審批部門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完成水土保持區域評估的各類開發區內的生產建設項目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實行承諾制管理。
3.關于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有關界定條件。《辦法》第十七條明確了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通過的10條標準。《辦法》第十八條提出了棄土棄渣未開展綜合利用調查或者綜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場、棄渣場位置不明確、選址不合理的等7個方面水土保持方案不予審批通過等限批條件。《辦法》第十九至二十一條明確了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通過的10條標準,變更報批的6個要素,以及棄渣場變更的具體要求。明確水土保持方案自批準之日起滿3年,生產建設項目方開工建設的,其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水土保持方案批準后5年內未開工建設的,水土保持方案批準文件自行失效等規定。
4.關于生產建設項目開展水土保持設計的規定和施工管理的要求。《辦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生產建設單位要根據水土保持法律法規及規范標準,開展主體工程設計時,同步開展水土保持初步設計,并單獨成冊或在主體設計中列專章,落實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資概算,無設計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過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辦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條規定了生產建設單位要在施工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水土保持設施布局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對施工單位要加強管理,在項目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要明確水土流失防治責任等有關要求。
5.關于生產建設項目開展水土保持監測監理的要求。《辦法》第二十七至三十二條明確了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項目,要依法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工作,落實水土保持監測成果報告制度和監測成果公開的要求。《辦法》第三十三、三十五條規定了征占地面積在20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20萬立方米以上的項目,主體工程監理要配備具有水土保持專業監理資格的工程師;征占地面積在200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200萬立方米以上的項目,要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的單位承擔水土保持監理任務。同時明確了監理單位和人員要按照國家建設監理的有關規定、技術標準開展水土保持監理工作。
6.關于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與報備程序、標準和要求。《辦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條明確了驗收責任主體是生產建設單位,在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或者竣工驗收前,自主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完成報備并取得報備回執。簡化了驗收程序,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項目,由生產建設單位組織第三方機構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明確了承擔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水土保持監測、水土保持監理工作的單位不得作為該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編制的第三方機構。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生產建設項目,只需一名省級水土保持專家庫專家參加并簽署意見,不需要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辦法》第三十八條明確了驗收通過的7個條件。第三十九條要求生產建設單位在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后,及時在門戶網站或者其他公眾知悉的網站將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公示20個工作日,并按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備。《辦法》第四十至四十三條明確了項目驗收報備時限、報備方式、報備回執及后期管護要求。
7.關于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水土保持監督檢查流程和對檢查發現問題的分類處理標準。《辦法》第四十四至四十八條要求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采取衛星遙感監管、信用監管等多種方式,實現在建項目監管全覆蓋。現場檢查隨機確定檢查對象,每年現場檢查的項目數量不低于本級審批方案在建項目的10%。第四十九至五十三條規范了檢查內容、程序及要求,跟蹤檢查單位應當在現場檢查完成后20個工作日內向被檢查單位反饋檢查意見。將檢查意見以書面形式告知生產建設單位,并公開跟蹤檢查和整改落實情況,將相關信息及時錄入全國水土保持監督管理系統。《辦法》第五十四至五十九條明確了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規定開展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自主驗收后的核查工作,對核查的項目選擇,核查的時間、內容、標準、回復等提出了明確要求。《辦法》第六十至六十五條對水土保持檢查常見的問題進行了細化和分類,對有關責任單位的追責情形及分類都進行了明確,對相關水土保持問題責任單位責任追究標準也進行了明確,如一般問題采取約談,較重問題采取通報,嚴重問題納入重點監管名單或實行信用懲戒等方式處理。
8.關于對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職督查的內容和責任追究的方式。《辦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二條依據水利部《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權責清單及水土保持違法行為情況行政處罰執行標準,提出了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職情況督查要求及追責方式。水行政主管部門不依法依規履行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職責,將被受到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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