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門市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不斷提高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關于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辦法》《規定》《監督意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統計法》《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天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責任體系
(一)本意見適用于全市鄉鎮(街道、場、區)及以上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涉統市直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各人民團體以及市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及成員參照本意見執行。
(二)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堅持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堅持防懲并舉、注重預防,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層層壓實責任,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體系,確保全市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落實到位。
(三)各地各部門領導班子負全面領導責任,主要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各級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負第一責任,領導班子成員負主體責任。紀檢監察機關負監督責任。
二、重點工作職責
(一)各地各部門領導班子要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依法統計、依法治統的各項部署和要求,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承擔如下職責:
1.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統計工作的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統計工作的決策部署和上級關于統計工作的具體要求,以及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相關要求,嚴格遵守統計法律法規,支持統計部門依法統計,結合實際推動統計改革發展,把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作為重大政治任務落到實處。
2.抓好領導干部統計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把統計法律法規納入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計劃、黨校(行政學院)領導干部教育培訓內容,增強領導干部依法統計意識,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
3.將統計工作納入全市年度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在干部考核中,對有關人選是否支持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開展工作,是否存在相互攀比、在統計數據上造假等問題進行深入了解,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市、鎮兩級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調動,應事先征得上一級統計機構黨組同意。全面清理糾正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文件和做法,不得把統計機構作為完成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責任單位(包括第一責任單位、牽頭單位、責任單位、協調單位等)。
4.把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列入領導班子重要議事日程,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實行“零容忍”,及時處理有關部門移送的統計違紀違法案件,對經查實的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嚴格按照《意見》《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對統計違紀違法典型案件予以通報曝光。
5.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為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經費等保障。鄉鎮(街道、場、區)統計人員調動,應當征得市統計局的同意,切實穩定基層統計隊伍。
6.提高統計人員業務能力,加強統計執法隊伍建設,支持做好統計干部教育培訓、培養鍛煉、選拔交流等工作。
7.貫徹落實《監督意見》要求,每年12月底向市統計局提交本部門年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情況報告,由市統計局匯總形成全市年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情況報告,上報省統計局。
(二)各地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承擔如下職責:
1.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認真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統計工作的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統計工作的決策部署和上級關于統計工作的具體要求,結合實際研究貫徹落實《意見》《辦法》《規定》《監督意見》的具體措施。
2.研究完善統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責任體系,明確領導責任、直接責任和監督責任,推動形成從上到下、管長管遠的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責任機制。
3.協調解決統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市統計局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保證統計重點工作任務順利完成。
4.堅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帶頭遵守統計法律法規。督促領導班子成員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下級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的教育監督管理。
(三)各地各部門分管負責人在分管范圍內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承擔如下職責:
1.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統計工作的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統計工作的決策部署和上級關于統計工作的具體要求,遵守并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方法制度,研究分管范圍內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具體措施,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
2.督促分管部門和單位依法配合統計工作,執行國家統計政令和統計標準,做好國情國力普查,推動統計信息共享,協調落實相關統計工作必需的人員、經費、設施設備和技術支撐等保障條件。
3.推動分管部門和單位全面落實中央有關統計工作重要文件精神、統計法律法規、統計調查制度,建立健全分管部門和單位相關統計數據質量保障機制,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
4.對重大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案件及時聽取匯報、進行督辦,協調解決對相關責任人責任追究相關事宜。
三、責任落實和追究
(一)市級統計部門負責將有關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情況依法依規移送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依規依紀依法開展本地區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問責工作,實施本地區統計違紀違法行為責任追究。統計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各地各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未能嚴格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職責的,按照《意見》《辦法》要求,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統計法》《統計法實施條例》《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等追究責任。
(三)對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問題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領導干部,不論是否已經離任,同樣要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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