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讀】《湖北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版)》
一、制定目的
2021年7月15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正式施行。為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保持國家法制統一,適應當前統計執法工作需要,湖北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湖北調查總隊對《湖北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鄂統計文〔2020〕27號)進行了修訂完善,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版)》(鄂統計文〔2022〕32號)(以下簡稱《裁量基準》)。
二、制定過程
一是起草征求意見稿。湖北省統計局于2022年2月啟動《裁量基準》修訂工作,在認真學習吸收《行政處罰法》精神,總結上一版裁量基準實施情況基礎上,學習借鑒了北京、江蘇等省市的經驗做法,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形成征求意見稿。二是廣泛征求意見。湖北省統計局先后向省局各業務處室、國家統計局湖北調查總隊、全省統計局和調查隊系統、省統計局法律顧問征求意見建議。通過湖北省統計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建議。在云夢縣和黃石市組織召開企業座談會,聽取意見建議。三是審議印發。在匯總吸收各方面意見建議后,經省統計局黨組會議、國家統計局湖北調查總隊總隊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并報省司法廳備案。
三、主要內容
本《裁量基準》共23條。首先明確了制定目的和適用范圍,規定了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的原則和步驟。其次,本《裁量基準》將《統計法》規定的7種主要統計違法行為,分別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后果等情況細化了違法行為裁量檔次和處罰標準,規范了基本裁量規則。同時,為保護營商環境和調查對象的利益,本《裁量基準》還規定了一些不予行政處罰和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等具體違法情節。最后,為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執法成本,本《裁量基準》還規定了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情節。
四、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關于《裁量基準》的適用范圍
全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本《裁量基準》。
(二)關于《裁量基準》中有關執行口徑
本《裁量基準》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違法比例是指違法數額與應報數額的比例。違法數額是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單個統計指標具體數額與應報數額的差額絕對值,應報數額是指統計調查對象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應當報送的具體數額。
(三)關于《裁量基準》與相關文件銜接處理情況
本《裁量基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湖北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同時廢止。
(四)其他事項說明
本《裁量基準》施行過程中,如國家新出臺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與本《裁量基準》規定不一致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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