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讀】《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一、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背景意義
為優撫對象等人員提標是國家每年的常規工作,是提升優撫對象生活保障水平的重要舉措,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優撫對象的關心關愛。2018年之前,國家一般每年10月1日起調標,從2018年開始,每年8月1日起調標。2023年是改革開放以來,國家連續第30次提高傷殘人員撫恤金標準,第33次提高“三屬”,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紅軍失散人員)撫恤補助標準。
二、調整對象
調整對象主要包括10類人員:傷殘人員(含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三屬”(含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役軍人;參戰退役軍人;參試退役軍人;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烈士老年子女;老黨員(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代發)。
三、調整標準
2023年9月,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印發《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退役軍人部發〔2023〕39號),決定從2023年8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根據財政部財社〔2023〕115號通知精神,中央財政下撥我省調標補助資金6176萬元。我省根據國家文件對10類對象撫恤補助標準提標要求,分別對每類對象的提標幅度、提標后的具體標準和資金分擔比例進行了明確,嚴格執行了國家文件精神。其中,傷殘人員、“三屬”人員、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烈士老年子女、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老黨員等6類對象的撫恤補助均按國家確定標準執行,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負擔;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役軍人、參戰退役軍人、參試退役軍人等4類優撫對象的生活補助,按照中央、省財政、縣(市)財政既有分擔政策執行,資金保障渠道清晰。
四、規范資金使用
《通知》明確各地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地方應安排的資金,切實加強資金管理,扎實做好優撫對象年度確認,進一步夯實優撫數據基礎,保證補助資金及時、準確、足額發放到人,確保全省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等人員各項政策待遇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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