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解讀】湖北上調部分殘疾軍人等傷殘人員護理費標準
近日,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關于調整部分殘疾軍人等傷殘人員護理費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調整后的護理費標準自2023年7月1日起執行。
根據《通知》,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公務員、傷殘民兵民工護理費標準由此前的每人每月3397元,調整為3520元;
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公務員、傷殘民兵民工護理費標準由此前的每人每月2718元,調整為2816元;
因病致殘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護理費標準由此前的每人每月2038元,調整為2112元;
因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五級和六級的殘疾軍人護理費由此前的每人每月1699元,調整為1760元。
關于資金發放及來源,《通知》指出,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五級至六級的殘疾軍人、一級至四級傷殘民兵民工的護理費,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放,所需資金由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報同級財政安排解決。一級至四級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公務員的護理費,由所在單位發放,所需資金由所在單位解決。
在省榮軍醫院和各地優撫醫院、光榮院集中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不享受本《通知》所規定的護理費。因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五級至六級的殘疾軍人在各地優撫醫院住院治療期間,不享受護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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