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讀】關于《調整部分殘疾軍人等傷殘人員護理費標準的通知》的解讀
一、《調整部分殘疾軍人等傷殘人員護理費標準的通知》出臺的政策依據、背景及過程
(一)《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對退出現役時分散供養的一級至四級、退出現役后補辦或者調整為一級至四級、服現役期間因患精神障礙評定為五級至六級的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為: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的,為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50%;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的,為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40%;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為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30%;因精神障礙五級至六級殘疾的,為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25%。”
(二)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提高特、一等革命傷殘人員護理費標準的通知》(民優發〔1993〕10號)也規定,“各地民政、財政部門每年七月根據統計部門提供的本年度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調整護理費標準,從當月起按新的調整標準發給護理費”。
2023年7月,我省提高了分散供養的一至四級殘疾軍人護理費標準,其中因戰因公致殘一級至二級殘疾軍人每人每月3397元、因戰因公致殘三級至四級殘疾軍人每人每月2718元、因病致殘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每人每月2038元,因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五級至六級殘疾軍人標準為每人每月1699元,從2022年7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部分殘疾軍人等傷殘人員護理費標準的通知》進一步明確的事項
(一)護理費標準
據湖北省統計局統計公報顯示,?2022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84478元/年,擬參照往年做法,從2023年7月1日起,調整提高全省分散供養的部分殘疾軍人等傷殘人員護理費標準,其中:因戰因公致殘一級至二級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公務員、傷殘民兵民工護理費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3520元(較現標準增加123元);因戰因公致殘三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公務員、傷殘民兵民工護理費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2816元(較現標準增加98元);因病致殘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護理費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2112元(較現標準增加74元);因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五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護理費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760元(較現標準增加61元)。
(二)護理費執行時間
從2023年7月1日起執行。
(三)資金發放及來源
1.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五級至六級的殘疾軍人、一級至四級傷殘民兵民工的護理費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放,所需資金由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報同級財政安排解決。
2.一級至四級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公務員的護理費由所在單位發放,所需資金由所在單位解決。
3.在省榮軍醫院和各地優撫醫院、光榮院集中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不享受本通知所規定的護理費。因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五級至六級的殘疾軍人在各地優撫醫院住院治療期間不享受護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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