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門市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 《天門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通知
各所(部)、隊,機關各部門:
現將《天門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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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門市煙草專賣局
2025年3月28日
(主動公開)
天門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經營秩序,完善公平、公正的市場準入規則,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結合天門市市場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天門市煙草專賣局管轄區域內的零售點的設置與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開展煙草制品(不包含電子煙)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四條?本轄區內零售點布局按照“一店一證”、“尊重歷史,尊重現狀”原則,實行“新證新辦法,老證老辦法”的方式設置零售點,已合法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受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調整的影響,對現有零售點設置因歷史原因不符合本規定的采取自然淘汰等方式逐步優化。
第二章合理布局規劃標準及相關規定
第五條 零售點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原則,結合轄區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確定煙草制品零售點準入條件。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申請主體資格方面
1.申請人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2.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3.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4.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5.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6.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7.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及其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混改企業和以提供住宿、餐飲、休閑、娛樂為主要經營的賓館、酒店等娛樂服務類企業除外);
8.未取得營業執照的。
(二)經營場所方面
1.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如流動攤點(車、棚)、臨時建筑、集裝箱屋、市場無圍墻攤位、城市規劃內待拆遷建筑、違章建筑、占用消防通道經營的、地下車庫(位)、樓道等場所;
2.經營場所不與居住場所相獨立,或者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無法明確劃分的。如經營場所為居住場所的客廳、餐廳、臥室、陽臺、地下室、儲藏室及未設置臨街獨立出入口經營用房等;
3.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具備安全措施保障,不適宜經營卷煙的,經營場所生產、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易揮發類物質,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容易造成煙草制品污染的。如主營業務為化工、農藥、化肥、鞭炮、燃氣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揮發造成煙草制品污染的場所(具備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4.住宅小區屬非平層全開放式門店的;
5.同一個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許可證還在有效期內的。
(三)經營模式方面
1.利用自動售貨機(柜)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煙草制品的;
3.不能有效識別未成年人,無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購買煙草制品的。
(四)特殊地點
1.經營場所位于中小學、幼兒園內部或距離中小學、幼兒園可供通行的通道口最短可通行間距50米范圍以內的;
中小學、幼兒園周圍出入口包括:教職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應急通道、垃圾通道、長年關閉的邊門等出入口;
2.經營場所屬于未成年人主要活動場所的。如兒童福利院、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托幼機構、教育培訓機構內的;
3.經營場所位于國家機關、黨政機關內部的;
4.經營場所位于國家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旅游風景區等觀光游覽區內的;
5.經營場所位于醫院、衛生院、醫療診所、藥店內部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第七條 零售點合理布局標準
(一)以集中交易商品為主的大型集貿市場等零售點設置按照“總量控制,退一進一”規定執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發放總量嚴格控制在各集貿市場經營門棟總量5%以內。農副產品集貿市場、貨物集散中心、物流園區,建材市場等其他區域,按每100個門店設置1個零售點的標準設置,設置總量不超過3個且零售點間距不少于100米;對確有設置卷煙零售點需求,但門店總數不足100個的其他區域,可保障性的設置1個零售點。
(二)位于天門市城區范圍內的居民小區零售點設置,以所在社區的戶籍人口數,每500人設置1個零售點的標準進行設置,且經營場所須為與最近零售點間距100米以上的全開放式的固定經營場所,每一個社區零售點設置數量最高不超過5個,已設置零售點且總量達到5個的原則上不再增加設置。
(三)主城區范圍內的除居民小區以外的新增零售點與其他零售點間隔不少于100米,城區外屬城郊的零售點間隔不少于200米。天門主城區范圍為:縣河北面東起諶橋河、縣河南面東起東環線,西至漢北河、西環線,南起楊家新溝,北至北環路。
(四)鄉集鎮主要街道零售點間隔不少于100米。次要街道、集鎮邊沿向外延伸的道路,零售點間距不得低于200米。對零售點已經能滿足消費需求的鄉集鎮區域實行“退一進一”機制。
(五)火車站、高鐵站、旅游景區、高速公路獨立服務區以及汽車的候車廳內部等區域,零售點設置數量最多不超過3個,且零售點之間間距不得低于20米。
(六)建筑工期在1年以上且常態化施工人數在100人以上的建筑工地的臨時生活區,為滿足工人日常需求,可設置1個零售點。臨時生活區拆除后或不再具備經營需要后,煙草專賣局將依法收回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七)天門市人民政府招商引入的企業入駐后實行網格化管理的廠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的,若廠區(園區)在冊工人或商戶達500人以上,企業可申請在相對獨立和便于煙草專賣管理以及營銷服務且距離周邊最近持證零售點200米以上的員工生活區域設置1個零售點,人數達2000人的,再增設1個零售點,廠區(園區)零售點設置數量最多不超過2個。
(八)除各鄉集鎮以外的農村行政村村委會便民服務中心所在地,零售點設置以行政村為單位,按照戶籍人口數每1800人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500人增設1個零售點的標準進行設置,每一個行政村零售點設置數量最高控制在3個以內,已設置零售點且總量達到3個的原則上不再增加設置。農村多個行政村間已經形成的集市,零售點設置不超過相鄰的行政村設置零售點總和的50%。對零售點設置已經能滿足需求的施行“總量控制、退一進一”機制。戶籍人口數不足1800人的行政村可設立1個保障基本需求的零售點。如上述區域因政府規劃轉變為城鎮的,根據政府相關文件,該區域零售點按一般區域標準設置。
(九)在書報亭、電話亭、愛心亭等相對固定場所內從事經營活動,且能提供政府主管部門占道經營許可或其他準予經營證明,同時符合合理布局要求應予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在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占道經營許可或準予經營期限內確定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占道經營許可或準予經營期限逾期后,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到期不予延續。
(十)法律、法規、規章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需要控制零售點數量的其他區域。
第八條 為優化零售點的業態布局,以經營各類非煙草制品為主的其他商品零售和服務形式的其他類業態(如主營服裝、土特產、報刊文具、五金交電、彩票銷售、美容美發、修理修配、洗滌、小型餐飲、中介等)零售點數量不得超過轄區內零售點總量的3%。業態認定標準參照《煙草零售客戶業態類型劃分標準》(鄂煙辦綜〔2022〕116號)規定。
本辦法發布實施之后,因歷史原因持有許可證的其他類業態零售點數量已經超過占比的,不再給該類業態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當其他類業態持有許可證的零售點數量下降至或少于前款所規定的規劃數比例時,按照“先出后進、退一進一”和行政許可受理在先的原則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間距和總量限制,但其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須具備煙草制品經營陳列柜,并按照“一店一證”設置零售點:
(一)全市區域營業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商超、購物中心不受限制的;
(二)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導致原經營場所被拆遷的,持證人在停止供貨六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一次的;
(三)因歷史遺留、城市建設導致原經營場所在中、小學、幼兒園出入口50米范圍內的零售點,持證人主動歇業后六個月內搬遷到其他地址經營的,原持證人在原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內可以重新向原發證機關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四)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無不予延續情形的零售戶,經營主體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發證機關作出注銷決定后三個月內,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經營場所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五)因社會公益服務需要,市人民政府設定公益服務建設項目所在地,可設置1個零售點的;
(六)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規定中煙草制品零售點經營場所與住所相獨立是指經營場所和住所之間有明顯物理分割,且經營行為與日常生活互不干擾。
經營場所房屋性質為“商鋪”的,因日常經營需臨時居住的,申請人在煙草專賣局辦證人員實地核查時需確認臨時居住場所為固定經營場所的一部分,并接受煙草專賣執法人員的日常執法檢查。
經營場所房屋性質為“住宅”的,需要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申請人在煙草專賣局辦證人員實地核查時需確認經營場所的范圍,并不得擅自改變經營場所用途,導致經營場所與住所不分。
申請人堆放貨物的儲藏室、倉庫與經營門店相分離的,視為經營場所的附屬倉庫,應接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經營場所的范圍以及是否與住所相對獨立,需經煙草專賣執法人員實地核查后,根據申請人聲明確認的經營場所的范圍及用途,制作《實地核查記錄》并經申請人簽字確定。申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營場所用途,導致經營場所與住所不分。
第十一條?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零售點設置適當放寬間距限制,按正常標準的50%計算: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屬三級以上肢體殘疾人;
(二)軍烈屬、持有本地退役軍人事務所提供的未安置有效證明的退伍軍人(持有轉業或退伍軍人證件,以轉業、退伍軍人證頒發日期為準,三年內有效);
(三)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民政部門規定應當予以照顧的人員;
(四)對隸屬于同一法人單位的公司,擁有3家及以上門店,能夠滿足信息化、數字化建設條件,主動配合本地煙草部門采集全店鋪經營信息及開展消費者數據庫建設的優質數據共享終端,煙草專賣局認定可以設立零售點情形的門店;
(五)本條第(一)、(二)項所列人員,確因家庭生活困難需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并能夠提供相關有效證明的,將給予政策扶持。其首次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受理。在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經營資格后,只限定本人駐店經營,若經營期間經查實非本人經營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撤銷其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十二條?本規定中所稱“距離”是指相鄰零售點經營場所出入口中心點之間距離或零售點經營場所出入口中心點與中小學、幼兒園出入口中心點的距離,均按照行人不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習慣性行走的最短路徑進行測量(測量誤差允許值為±1%)。
第十三條?本規定中的“不少于”“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十四條?本規定中“中小學”是指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其中,“特殊教育學校”是指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專門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的機構;“專門學校”是針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和矯治的機構。
本規定中“幼兒園”是指取得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的學前教育機構,幼兒看護點、學前看護點、學前服務點等或類似提供幼兒托管服務的場所除外。
第十五條?本規定中行政村(含社區)人口數據來源于市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提供的上一年度全市行政單元人口數。
第十六條?本規定實施過程中,涉及行政許可、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其他可作為認定依據的相關行政規范性文件等另有規定的,從其最新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正式施行。2022年11月22日印發的《天門市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天門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通知》(天煙法〔2022〕4號)同時廢止。本規定與上級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級文件規定為準。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天門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附件:1.關于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情形的說明
2.天門市煙草制品零售點現場測量標準
附件1
關于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情形的說明
序號 | 類別 | 內容 | 管理 措施 | 法律法規或政策依據 | 備注 |
1 | 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 | 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 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 《民法典》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 ????《民法典》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
2 | 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 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三)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 |
3 | 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 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 |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四)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 |
4 | 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 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 |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五)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 |
5 | 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 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 |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六)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 |
6 | 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或者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 | 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有外資成分并且煙草零售業態屬于娛樂服務類企業許可證管理事項的批復》(國煙專﹝2009﹞112號)第一條 |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煙草專賣品批發或者零售業務,不得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 ????《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有外資成分并且煙草零售業態屬于娛樂服務類企業許可證管理事項的批復》第一條 對有外資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飲、休閑、娛樂為主要經營的賓館、酒店等企業,按照《煙草零售業態分類標準》(國煙法﹝2005﹞845號)屬于“娛樂服務類”的,不屬于“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 | |
7 | 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3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 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七項 ????《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國煙法〔2020〕205號)第十九條 |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七)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3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屬于《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七項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 |
8 | 申請人不符合法定申請條件 | 申請人沒有固定經營場所的 | 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二)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
9 | 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 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二)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 |
10 | 不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的 | 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五條 |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三)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五條 制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時,應當根據轄區內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在舉行聽證后確定零售點的合理布局。 ????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經營資金要求和經營場所條件,由縣級以上煙草專賣局制定,并報上一級煙草專賣局備案。 | |
11 | 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 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 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 |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 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 |
12 | 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 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一)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 |
13 | 位于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50米 | 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湖北省學校周邊安全區域管理辦法》第六條 |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二)中、小學校周圍。 ????《湖北省學校周邊安全區域管理辦法》第六條中小學校園周邊50米范圍內,禁止售賣煙(含電子煙,下同)、酒,煙草專賣管理部門已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待其許可期滿后不予延續。 | |
14 | 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 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 ????《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國煙法〔2020〕205號)第五十一條第一款 |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自動售貨機銷售煙草制品。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 | |
15 | 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的 | 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二款 |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二款 除了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依法銷售煙草專賣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 | |
16 | 位于黨政機關內部的 | 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領導干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煙有關事項的通知》(廳字〔2013〕19號)第四條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領導干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煙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 要把各級黨政機關建成無煙機關。機關內部禁止銷售或提供煙草制品,禁止煙草廣告,公共辦公場所禁止吸煙,傳達室、會議室、樓道、食堂、洗手間等場所要張貼醒目的禁煙標識。各級黨政機關要動員本單位職工控煙,鼓勵吸煙職工戒煙。衛生、宣傳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廣泛動員各方力量,深入開展形式多樣的禁煙控煙宣傳教育活動,在全社會形成禁煙控煙的良好氛圍。 | |
17 | 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仍在有效期內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 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七項 |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七)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 一個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再審批發放其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
附件2
天門市煙草制品零售點現場測量標準
為統一規范天門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辦理實地勘驗工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天門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以下簡稱《合理布局規定》),制定本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適用于天門市煙草專賣局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除電子煙)辦理的現場測量全過程。
第二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現場測量主要是指間距距離的測量認定。
第三條 間距距離測量,是指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營業大門中心與最近零售點的經營場所營業大門中心之間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無障礙最短距離。
第四條 間距距離使用測量工具進行測量,測量結果在零售點設置合格值正負2%范圍以內,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復核的,由測量單位法制監督部門參與進行二次勘驗,并制作現場勘驗表和全程視頻音頻記錄。
第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經設置的行人隔離帶(欄)、綠化帶等視為障礙物,認定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的路段。
第六條 在通行道路上臨時設置的安全設施,臨時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設立、建造的建筑、物體,以及因階段性施工影響通行等不視為障礙物。
第七條 測量標準。
1.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與最近零售點的經營場所同側無障礙物的,測量最短直線距離(如圖1所示)。
(圖1)
2.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與最近零售點的經營場所同側存在障礙物的,測量按直角分段繞過障礙物測量,分段距離之和即為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與最近零售點的經營場所間的距離(如圖2所示)。
(圖2)
3.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與最近零售點的經營場所異側無障礙物的,測量按直角分段測量,分段距離之和即為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與最近零售點的經營場所的距離(如圖3所示)。
(圖3)
4.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與最近零售點的經營場所異側存在障礙物的,測量按直角分段繞過障礙物測量,分段距離之和即為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與最近零售點的經營場所間的距離(如圖4所示)。
(圖4)
5.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與最近零售點的經營場所之間道路存在有轉角的,按直角分段測量最短距離(如圖5所示)。
(圖5)
6.中小學、幼兒園周邊零售點距離測量,以中小學、幼兒園進出口通道為參照點,參照上述方式進行測量。
7.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門面多面(多間)貫通且多面經營的,取與最近零售點經營場所營業大門中心之間進行測量。
8.市場、封閉式小區內、廣場等區域零售點間距測量方法均以原設計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離進行測量。
9.特殊地形測量:因地形、地貌或設計等原因導致道路、通道成不規則形態,通過前述方法無法測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徑最近距離進行測量。
10.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與最近零售點的經營場所之間有臺階、樓梯的,以其平面坡長進行測量(如圖6所示);有電梯的,以層高進行測量;樓梯與電梯并存的,以最短距離的為準。
(圖6)
11.測量工具使用符合國家統一標準的測量工具。
第八條本標準由天門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如遇本標準未明確測量方法的特殊情形的,測量方法由天門市煙草專賣局確定。
天門市煙草專賣局辦公室 2025年3月3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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