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意見》(試行)解讀
一、修訂背景
2014年7月30日,省煙草專賣局印發《湖北省煙草專賣局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試行)》(鄂煙法〔2014〕17號)。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作出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對《煙草專賣法》進行了修改。為抓好貫徹實施,5月20日,省局發布《湖北省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裁量實施標準》(鄂煙法〔2015〕7號),對《裁量權辦法(試行)》中的“行政處罰裁量實施標準”作出調整。2016年3月1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令第666號),對《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予以修改。為抓好貫徹實施,4月26日,省局修訂并重新發布《湖北省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裁量實施標準》(鄂煙法〔2016〕4號)。2016年7月2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委會議審議通過《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施行;2021年6月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正式施行;7月15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的《行政處罰法》正式施行;11月1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對《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進行了修改,將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納入監管。隨著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行政處罰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施行,全省煙草專賣行政執法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迫切需要進一步規范行使行政裁量權。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湖北省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意見》
1.調整總則規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完善行政處罰裁量權定義及原則表述,增加動態調整機制。
2.調整適用準則規定。補充不予處罰情形,增加首違不罰適用規定,補充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從重處罰等情形。
3.完善適用程序規定。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完善集體討論表述,刪除案件移送規定。
4.完善監督檢查規定。增加依法行政考核、社會監督機制,增加追責兜底條款。
5.明確解釋部門。
(二)《湖北省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裁量實施標準》
1.法條條款序號的修改
將原《標準》中涉及《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51號)第四十二條、四十三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分別修改為“《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7號)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
2.違法行為的增加與刪減
(1)將原《標準》中第19點“不及時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變更、注銷手續”處罰依據、處罰標準增加《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四相關規定。
(2)將原《標準》中第20點“經營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違法行為修改為“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含電子煙)”,同時修改對應的法定罰則、裁量標準以及處罰幅度。
(3)增加“在學校、幼兒園周邊設置售煙(含電子煙)網點”“未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含電子煙)的標志”違法行為和對應的認定依據、處罰依據、裁量情節以及處罰標準。
3.裁量情節及處罰標準的修改
(1)將原《標準》中第2點“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裁量情節中“違法運輸煙草專賣品價值5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修改為“違法運輸煙草專賣品價值1萬元以下、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含5萬元)”。
(2)將原《標準》中第3點“為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者承運煙草專賣品”裁量情節中“違法承運煙草專賣品價值5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1萬元以上”修改為“違法承運煙草專賣品價值1萬元以下、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3萬元以上”。
(3)將原《標準》中第9點“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裁量情節中“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總額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修改為“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總額2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
4.建立“首違不罰”“輕微不罰”事項清單。
5.《標準》中違法行為序號也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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