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灣鎮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馬灣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馬灣鎮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馬灣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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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民委員會:
經鎮政府研究同意,現將《馬灣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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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灣鎮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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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灣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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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村“三資”管理,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穩步的發展,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努力構建和諧馬灣,全面建成小康馬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監管代理服務工作實施辦法》、《湖北省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天門市村集體工程建設及資產、資源經營處置招投標管理辦法》、《關于印發湖北省村級非生產性支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等,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我鎮行政村(居委會、社區)。
第三條??鎮財政所農村會計服務中心在保證村級集體資產“五權不變”(資產的所有權、獨立核算權、審批權、使用權、收益權)的前提下,統一代理全鎮村級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會計核算及其監督管理工作。農村會計服務中心設農村集體產權交易中心,負責全鎮村級集體資產、資源的經營處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四條??嚴格實行預決算制。在增收節支上狠下功夫。堅持過緊日子,過苦日子;嚴格壓縮非生產性開支,確保村級年度收支平衡,任何情況下都不得產生新的債務。
????第五條??一切資金必須“入籠子”。村級所有收入必須上交鎮會計服務中心,任何資金不得在體外循環。
????村級的主要收入含:①上級撥款,包括財政轉移支付、專項撥款;②發包及上交收入,主要包括農田承包收入、漁池承包收入、林果承包土地補償費收入和其它小型承包收入等;③“一事一議”籌集的資金(含籌勞折資);④各種代收、借貸等資金;⑤農戶歷年欠款、各類應收款等;⑥變賣閑置資產的收入。⑦其他收入。
村級各項收入繳入會計服務中心時,由專業會計出具財政部門的專用收據,款入專戶管理。村級小型發包收入及其他零星收入,由村報賬員和當事人一同到會計服務中心繳納;村民委員會向村民統一收取的“一事一議”等資金,可由村報賬員代收。村報賬員收取的現金必須在7日內上繳會計服務中心。
村級資金在“所有權不變、使用權不變、審批權不變”的前提下實行集中管理、分戶核算。會計服務中心不得平調和挪用各種資金,以確保村級資金的正常使用。
第六條 ?村級財務實行報賬制管理,村級每季至少報一次賬,嚴禁跨年度報賬。村級所有大型支出堅持事先申報(注明事由、金額等),鎮政府審批,會計服務中心撥付,事后民主唱票,會計服務中心審計入賬的制度。日常支出在有可用資金的前提下,實行備用金制度,備用金不得超過5000元。一次性使用現金超過備用金數額的,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鎮主要領導審批后,會計服務中心按程序撥付。各項開支必須有經手人、證明人、村主任審批簽字,購物要有稅務專用發票,并且做到各種要素齊全。大型勞務用工要有勞務合同、竣工驗收報告、稅務發票等。3000元以下的勞務用工可用小額支付單(或者領款單)報銷,一項多人的可用造表簽字(蓋章)的方式領取。堅持實行(有村民代表、紀檢委員參加的)唱票審計,對重大事項的審計由會計服務中心確定時間,嚴禁坐收坐支的現象發生。
第七條??編內村干部工資補貼嚴格按鎮批方案執行,經鎮委、鎮政府同意聘用的干部,按鎮政府批復執行。
第八條 ?村級常規性非生產性開支實行總量控制管理(定額包干),其內容包括:公務活動費、辦公費用、差旅費用、電話費用等。
村級常規非生產性開支限額標準:
①公務活動費實行限額包干。2000人以下,每村每年不超過5000+組數×100元;2000至3000人,每村每年不超過8000+組數×100元;3000人以上,每村每年不超過10000+組數×100元,用于歡送新兵,老黨員及老干部去世吊唁、慰問在外工作人員、看望住院病人、計劃生育、社會治安、黨員活動、集中工作時工作餐等開支。屬于上述項目的發票、收據等開支條據不再報銷。特殊事項如征收款項、大型現場會、大型財務清理等可適當追加指標,但必須事先向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杜絕先斬后奏。
②辦公費用、差旅費、電話費實行限額包干。2000人以下,每村每年不超過4000元;2000至3000人,每村每年不超過5000元;3000人以上,每村每年不超過6000元。由各村支部書記年底根據干部工作量,完成工作實績,據實落實到人。
鼓勵村級創收,村級非生產性開支只能在村承包款、上級獎勵收入、上級撥付運轉開支中列支,不得舉債用于村非生產性開支,更不允許將非生產性開支額轉為應付款形式新的債務。
第九條??村級常規性非生產性開支包干經費采取開支自墊,分月摸底,分季報表,年終結算,一表入賬的辦法,不再報銷常規性非生產性開支條據,開支條據由村集中清理包封,存檔備查。鼓勵節約,在包干限額標準之內,節約歸已,超用不補。各村不得將超用部分在賬外以收抵支,不得以其它項目變通報賬,否則一經查出,不但支出不準報銷,而且收入未入賬者以貪污論處。
第十條??村級公費訂閱報刊嚴格實行“限額制”,以村為單位,人均一般不超過1元。訂閱只限于黨報黨刊。
第十一條??不準私設小金庫,一經查出一律沒收,開支不予承認,并對村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嚴肅處理,財務管理人員不積極舉報的,紀檢委員監督失職的,追究其瀆職責任。
取消組級財務,原有組級的所有收支賬目一律并入村賬。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十二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或以投資、貸款和勞動積累形成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建筑物、農業機械、機電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牲畜、農田水利設施、村組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設施,村集體投資興辦的企業及其他收益形成的資產,村集體接受捐贈、資助、獎勵等形式的資產,以及依法屬于集體所有的其它固定資產必須納入賬內核算。
會計服務中心通過集體資產清理登記資料,分村建立資產臺賬(登記簿),對集體資產的變動情況實行監督管理。
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集體資產管理和使用制度,簽訂資產保管崗位責任書,明確職責,確保資產安全。
第十三條 ?村集體資產的添置購買,按資金管理大額開支審批程序辦理。資產的經營、處置、發包、參股、經營性流轉等業務事項,必須納入鎮農村集體資產處置中心監督實施。
村集體資產、資源的經營、處置按照“五議三公開”(村委會提議、“兩委會”商議、“兩會一組”參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代表大會決議、決議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實行民主決策,進入鄉鎮農村集體資產處置中心,按規定程序進行交易。
第十四條??村集體資產經營處置招投標資金收付,應由農村會計服務中心辦理會計業務。資金收入應及時入村級資金代管專戶。發生支出時,由資產處置中心依據合同和工程驗收結果統一結算,交會計服務中心辦理資金支付業務。
第十五條??村集體經濟組織以資產參股、聯營和實行股份合作社經營的,以招標投標方式發包、出租集體資產經營權的,必須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由鎮財政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價值評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平調村集體資產,不得非法提供抵押擔保。
第十六條 ?農村會計服務中心每半年應對村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和經營情況進行公開。每年度組織一次資產的清理評估,對資產價值變動進行賬務調整,確保賬實相符。
第四章 ?資源管理
第十七條??法律規定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土地、林地、荒地、水面、灘涂等自然資源,應建賬管理納入鎮農村會計服務中心監管代理。資源的發包、開發、流轉、入股等經營應進入農村集體資產處置中心統一交易。
耕地分為三類:
1、耕種條件、土地質量較好的地塊發包指導價不低于500元/畝;
2、耕種條件、土地質量一般的地塊發包指導價不低于300元/畝;
3、耕種條件、土地質量較差的地塊發包指導價不低于200元/畝。
林地分為二類:
1、由耕地改為林地的地塊發包指導價不低于500元/畝;
2、由非耕地造林的發包指導價不低于300元/畝。
漁池分為三類:
1、精養水面的發包指導價不低于600元/畝;
2、粗養水面的發包指導價不低于300元/畝;
3、坑塘水面的發包指導價不低于150元/畝。
市、鎮兩級主導的大型招商引資項目,以鎮委、鎮政府的集體意見為準。
第十八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資源臺賬,如實登記集體資源項目、面積(數量)和開發經營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有集體資源。
鎮農村會計服務中心每半年分村向村民公布一次資源經營管理情況,每年進行一次清核,做到資源管理完整真實。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九條??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源發包額為1000元及以上的,固定資產處置標的價為2000元及以上的,工程總額為3000元以上的經濟活動都要簽訂合同。所有的經濟合同必須在農村集體資產處置中心的監督指導下,使用規范的文本簽訂。合同一式四份,招投標雙方各一份,鎮農村集體資產處置中心一份,會計入賬一份。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經濟合同,應作為農村會計服務中心結賬依據,與結賬憑證一并入賬備查。
第二十條 ?20000元及以上的重要建筑工程及建設項目,如公路、橋梁、涵閘、房屋等必須以公開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并應進入鎮集體經濟產權交易中心交易,其工程合同必須經會計服務中心鑒證,預決算方案要接受民主理財小組的審計監督。完工后,由甲、乙、鑒證方驗收核算。因特殊原因需自建,需向蹲點機關干部簽字,并有現場監督員簽字。
第二十一條 ?農村會計服務中心每年年終要搞好各類合同的經濟結算,檢查督促承包方或發包方按合同條款履行,隨時掌握承包期限,及時告知村集體經濟組織落實新一輪承包事項。
第六章 ?票證管理
第二十二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的各項收入必須使用主管部門印制、統一印發的收款票據。
收款票據的領用實行臺賬管理,鎮按村建立臺賬,登記票證的領用、發出、繳銷、結存。會計服務中心對票證要專柜、專賬管理。
第二十三條??鎮農村會計服務中心負責履行票證的領、銷、存手續,實行“一換一”的領購、繳銷方式,在年度結束前(12月31日),按規定在票據封面上填寫收費時間、金額、票據的起止號碼、作廢號碼,并加蓋經手人印章,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將票證全部回籠入庫,核舊領新。
第二十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禁止用“白條”、其他不合規的收據代替專用票據使用。
票據填開如出現錯誤,作廢必須全套并存,不得缺少其中一聯,并加蓋“作廢”印章以示此單無效,玩忽職守造成票證遺失、燒毀的依法追究責任,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五條??農村會計服務中心負責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等會計檔案整理立卷、裝訂成冊,實行一村一柜管理。
鎮農村集體資產處置中心發生的經濟業務資料、簽訂的各項合同分村建檔納入會計服務中心檔案管理。村級的各種合同、上級下發文件、會議記錄等資料,由村報賬員負責收集整理,以備查閱考核。
第二十六條 ?已歸檔的會計檔案、不得拆訂、抽出和任意調閱,確需查閱的,須經會計服務中心主任批準后,辦理查閱手續,當場查閱,及時歸還,不得涂改、圈劃、損毀、拆散和帶出。
第八章 ?債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在鎖定農村債務的基礎上,實行有序還債。各村可以采取協收歷欠用以還債等辦法,力爭每年還債10%以上。村級年初必須定出切實可行的還債計劃,并報會計服務中心存檔。償還債務時,必須實行申報審批制,先由村民委員會申報,經鎮審批后由會計服務中心撥付。
第二十八條??加強財務管理,積極化解債務,不許舉新債。償還民間借貸時,必須采取還本掛息的辦法。
第二十九條??杜絕任何形式的新債產生,對化債措施得力,年化債10%以上的村,鎮政府在年終考核時給予獎勵。
第九章 ?負擔管理
第三十條??農民負擔嚴格執行上級規定,實行定項限額,總量控制。負擔項目包括:一事一議籌資、投工投勞。
第三十一條 ?繼續實行方案審批和監督卡制度。各村應有事早議,于年初開展“一事一議”工作。“一事一議”籌資嚴格按程序操作,實行民主決策;市鎮兩級監督審批。
第三十二條??嚴格執行投工投勞政策。投工投勞按農村勞動力每勞不超過10個標準工,各村年初按工數錄入農民負擔監督卡,不得折現入卡。投工投勞以出勞為主,不得強行以資代勞。農民自愿以資代勞的須經市、鎮兩級批準,村民代表大會(2/3以上的代表參加,到會人半數以上贊成)討論通過,由村民委員會折款收取,其工價不得超過8元/工。人均籌資標準不得超過15元。
第三十三條 ?公益事業費的收取,其方案須經村公益事業建設理事會討論通過,由村公益建設理事會實施,并張榜公示。
第三十四條 ?做好特殊對象的減免工作。承擔籌勞任務的勞動力是指本村18-60周歲的男性,18-55周歲的女性村民。現役軍人、復員退伍的傷殘軍人、在校就讀的學生、農村殘疾人等不承擔籌勞任務。
第三十五條 ?嚴肅費收征收紀律,進一步規范涉農收費。對服務性收費,必須本著自愿原則,由經營單位與農民協議收費,不能只收費不服務,不得強行提供服務,強制收費。堅決落實涉農收費“誰主管、誰負擔、誰違反、查處誰”的責任制度。會計服務中心每年對涉農收費進行一次審計。
第十章 ?隊伍管理
第三十六條 ?對村會計報賬員的聘用實行選賢任能,擇優聘用的原則。
會計服務中心對村會計報賬員每年進行一至二次業務培訓,確保每個會計報賬員都能勝任自己的工作,確保村級財務的規范性和連續性。
第三十七條??村會計報賬員一經確定,如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更換。凡要更換會計報賬員必須經會計服務中心考核認同,鎮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章 ?審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會計服務中心每季度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進行一次審計,對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及時調查處理,審計結果和處理意見向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門市村級資金賬務委托鄉鎮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文件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有關領導及直接責任人相應的處理和處罰,建議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侵占、私分集體資產的;
(二)瞞報集體資源、私設小金庫的;
(三)坐收坐支各項收入或不及時將收入繳入鄉鎮農村會計服務中心專戶的;
(四)使用自制、自購收款收據的,遺失或損毀收據的;
(五)截留、挪用、平調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的,非法以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擔保的;
(六)違反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擅自批準資金支出的,不按規定程序擅自以村集體名義投資或者借貸款的;
(七)不按規定程序擅自將集體資產、資源發包、變賣、轉讓、入股的;
(八)不接受主管部門審計,審計時,不如實提供會計賬目資料,對審計意見不執行的;
(九)其他違反財經制度規定的行為。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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