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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MB1A08302/2025-18883
分類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國有資產監管
發布機構
皂市鎮
發文日期
2023年12月22日
名稱
關于印發《皂市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 實施細則》的通知
文號
效力狀態
有效
發布日期
2023年12月25日

關于印發《皂市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 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12-25 08:30 來源:皂市鎮

關于印發《皂市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

實施細則》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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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員會、鎮直各單位:

現將《皂市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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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皂市鎮委辦公室 ?????皂市鎮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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皂市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切實做好監管代理工作,根據《湖北省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結合我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農村集體“三資”歸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侵占、平調和挪用。

第三條??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五權”不變。在保證農村集體“三資”資產所有權、獨立核算權、審批權、使用權、收益權不變的前提下實行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代理制度。

(二)保值增值。建立和健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提高農村集體資金的使用效益和資產、資源處置效益。

(三)民主管理。農村集體“三資”重大事項決策實行“四議兩公開”議事制度,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四)依法代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與監管代理服務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監管代理服務機構依據委托代理協議履行代理服務職責。

第二章監管代理

第四條??了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機構,特成立“三資”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代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日常工作的管理。第一組長為鎮委書記黃仁杰,組長為鎮委副書記、鎮長胡愛君,副組長為黨委委員、副鎮長魏會軍和紀委書記陶志雄,成員分別為涂利軍、文華佗、潘學軍、李金星、彭衛兵、楊霞、李德新、姜志剛、趙劍波。

鎮農村“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在財政所下設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代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代理中心)和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代理中心主任為潘學軍(兼),副主任為趙劍波,財政所全體專管員都屬于代理中心成員。交易中心主任為潘學軍(兼),副主任為姜志剛,財政所全體專管員都屬于交易中心成員。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與“三資”監管代理中心依法依規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三資”監管代理中心依據協議履行職責。

第六條 ?監管工作職責

(一)鄉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工作職責

1、負責本轄區內的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代理和產權交易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指導實施。每年組織一次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代理工作專題會議和情況通報。

2、督促“三資”監管代理中心指導村級組織編制村級年度預決算方案。

3、制定村級“三資”管理年度考核方案,審核村干部報酬、養老保險辦理。

4、組織村級“三資”的清理核查工作。

5、組織對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年度審計、專項審計、換屆及離任人員的財務審計和移接交工作。

6、審批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項目,審定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方式。

7、督促村集體經濟組織配合實施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代理工作,對違反“三資”管理辦法人員及時追究責任。

8、配合鎮紀檢、監察和有關部門對違規違紀人員的查處工作。

(二)鄉鎮“三資”監管代理中心工作職責

1、代理會計核算。按照《會計法》、《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等規定,為代理單位設立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

2、加強預決算管理。指導、審核、監督村級年度收支預決算工作。

3、代管資金。“三資”監管代理中心在金融機構統一開設村級資金“代管專戶”,監督村級資金收支活動。

4、代理現金收付。村級日常開支實行備用金制度,按照村級收支內容及時辦理資金報賬業務。

5、做好資產資源的動態管理工作。及時做好資產資源臺賬的核對工作,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6、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建立健全會計檔案管理制度,及時整理村級會計檔案,分類編號,裝訂成冊,統一保管,不得散失、毀損。

7、提供會計信息。按照財務會計制度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編報財務報告,提供代理期間真實、完整的各類會計信息。

8、協助農村集體經濟產權交易監管。協助農村集體經濟產權交易中心做好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產權交易的管理監督工作。

(三)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產權交易中心工作職責

1、負責組織實施農村集體工程建設及資產資源交易活動,推動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

2、組織開展對資產、資源及項目建設的招投標工作。

3、組織交易當事人簽訂、履行交易合同,調解交易糾紛;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對交易活動中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

4、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組織對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處置等活動進行檢查,對發現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及時報告。

5、負責農村集體工程建設及資產資源交易處置的檔案管理。

第三章 ?民主管理

第七條 ?農村集體“三資”重大事項決策實行“四議兩公開”議事制度。涉及農村集體“三資”的下列事項,應由村黨支部會提議、“兩委”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代表)會議決議,做到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

(一)鄉村建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年度財務預算、 預算調整、決算及年終收益分配方案;

(二)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流轉情況;

(三)公益事業建設承包、經費籌集、組織實施與管理情況;

(四)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以及工程建設情況;

(五)集體資產購建與處理、集體借貸、集體企業改制;

(六)村級建設規劃、土地征用及補償分配、宅基地申報;

(七)集體財務管理、農村低保、貧困戶評定、醫療保障等政策和制度的落實;

(八)重大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以及其他應當民主決策的事項。

第八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村民主理財,履行如下工作職責:

(一)參與制定本村的財務計劃、財務事項決策和財務管理制度,定期召開民主理財會議,開展民主理財活動。

(二)審核村級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審查各項收支并簽字蓋章,否決不合理開支,接受本村村民委托查閱、審核財務賬目。

(三)監督村級負責人和財務人員執行財經紀律情況;監督、檢查村財務公開及預算執行情況,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民主理財情況。

(四)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村集體經濟發展和財務管理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配合財政、經管和審計部門做好農村財務審計工作。

(六)保守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商業秘密。

第九條 ?加強村級報賬員管理。村級報賬員應符合《湖北省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實施辦法(暫行)》要求,由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擔任。村報賬員應保持相對穩定,村級報賬員的更換應報鄉鎮“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同意,由“三資”監管代理中心審核任職條件。

第十條 ?實行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代理的核查管理。農村集體“三資”核查工作在鄉鎮“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統一指導下,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核查內容包括資金使用情況,資產、資源處置情況,資產、資源保值增值及收益分配情況等事項。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執行情況,實行按季公開制度,每季末鄉鎮“三資”監管代理中心將村財務收支和資產、資源明細情況等在村財務公開欄內進行公示,接受村民監督。

第四章 ?農村集體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收入包括經營、發包、租賃、投資農村集體收入包括經營、發包、租賃、投資、資產處置等集體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興辦集體公益事業籌集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等。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支出包括經營性支出、管理費用以及公益事業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資項目支出等。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所有收入必須全額納入“三資”代理服務范圍,及時存入鎮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代理中心專用賬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實行票款同步。3000元以上的大額資金必須在3日內繳存,3000元以下的資金必須在7日內繳存。不準私設小金庫,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抵庫,嚴禁坐收坐支。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支出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村級財務堅持“以收定支、量入為出”的原則,做好村級財務年度預決算,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金融機構、單位和個人借貸資金彌補收支缺口。

(二)村級財務支出嚴格按照審批程序、規定的開支范圍和標準執行,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嚴禁公務招待、濫發補助、福利等不合法、不合規支出入賬。嚴格實行村務、財務公開,重大財務開支必須履行“四議兩公開”程序。

(三)堅持“雙審雙簽”制度。村各項日常開支須有事由說明、經手人簽字、村委會主任“一支筆”簽字,并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蓋章、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代理中心審核后方可入賬。凡審批手續不全的,一律不得入賬。

(四)實行資金直達制度。對涉農補貼款、民政優撫款、村干部報酬、農戶拆遷及土地征用補償費等涉及個人款項,由“三資”監管中心按有關規定直達個人賬戶;對“一事一議”項目等專項建設資金由“三資”監管中心根據施工合同、項目預決算報告及驗收相關情況直達施工單位或個人。

(五)全面取消備用金管理制度。對資金不能直達需支付現金的小額支出憑有效的原始憑證及附件報賬并撥付資金。

(六)嚴格日常支出管理。村各項支出的原始憑證,原則上必須取得稅務部門的正式發票。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和業務實際支出人員共同簽名(蓋章)。對村級的工程支出,應嚴格按合同約定條件進行付款,工程預付款除應取得正式發票外,還應在原始憑證后附工程承包主條款合同,工程完工后應按結算價格開全正式發票并附工程承包主條款合同、工程結算金額報告、完工驗收報告等資料。對工程建設的相關資料要按工程項目建立檔案,并作為會計資料進行歸檔保管。對于大宗材料費及辦公用品須附詳細購貨單。對于大項用工須附詳細工單。村級外出招商或其他公務活動,按《湖北省村級非生產性支出管理辦法》執行。對數量少、金額小難以取得稅務發票的零星開支,經報鎮政府批準,明確開支明細科目后,統一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小額支付單”。使用“小額支付單”僅限于支出金額在1000元以內、且無法取得正規票據的情況,同時應附上相關明細支出原始憑證和說明。

第十六條 ?實行收支預決算制度。收支預算編制必須堅持“收入合規、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留有結余”的原則,年初預算、預算調整、年終決算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鎮“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審核批準,由“三資”監管中心嚴格監督執行。村級預算中應編制年度項目清單,明確項目的實施計劃及資金來源,具備項目實施條件后村級組織可在年內擇機實施,不在年度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搶險救災等應急性項目除外。

第五章農村集體資產管理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資產主要包括:

(一)村集體投資、投勞以及國家支持村集體投資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以及農田水利等農業基本建設設施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供水供電、交通通訊等公益性設施。

(二)村集體興辦的企業資產和收益,以及通過兼并、分立、有償轉讓等方式形成的股權資產。

(三)村集體在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和集資建設的項目中投資入股的,按照投資份額擁有的資產股權及其權益。

(四)村集體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農業資產。

(五)村集體所有的庫存物資等。

(六)村集體擁有的專利權、商標、商譽等無形資產。

(七)村集體接受捐贈、資助等形成的資產。

(八)依法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資產股份擁有占有、收益、出售、退出、擔保、繼承的權利。村集體應建立健全資產清查,資產臺賬,資產評估,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及資產經營等管理制度。鼓勵村集體通過拍賣、出售、轉讓、兼并、股份經營、聯營等形式盤活集體資產,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第十九條??農村集體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資產,要按資產的類別建立資產臺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臺賬的內容包括:資產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核銷。

第二十條 ?投資額在400萬元及以下的農村小型建設項目按天門市農村小型建設項目管理相關規定執行,投資額在4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履行相關程序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投標。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應定期進行資產清查,其中固定資產、產品物資每年進行一次盤點清查,做到賬實相符。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所有的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一)對村集體資產進行承包、租賃,或以參股、聯營、合資、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的。

(二)對村集體資產以拍賣、轉讓、產權交易等方式進行產權變更的。

(三)村集體企業出現兼并、分立、破產清算情形的。

(四)在村集體資產上設立抵押權及其他擔保物權的。

(五)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由鎮“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組織實施。可聘請涉及相關專業的單位或人員參與評估工作,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資產評估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實施。評估結果應按權屬關系經村民(代表)會議確認。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資產的購置、處置、租賃、承包和出讓,應當制定相關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經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后,在鎮“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的領導和參與下,由鎮農村集體經濟產權交易中心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并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五條??固定資產購置(不含農村小型建設項目,下同)。固定資產價值在5000元及以下的由村“兩委”決定購置并在“三資”監督委員會備案;價值在5000元-50000元(含)以上的由村“兩委”提出意見,報鎮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批準后方可購置;50000元以上的由村“兩委”提出意見,經村民(代表)會議決議,報鎮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批準后方可購置。單次采購金額在5000元-50000元(含)由村委會在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商范圍內進行詢價采購,詢價單位不得低于3家;單次采購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在鎮產權交易中心按規定程序采購。購置或投資及接受捐贈、資助等所形成的固定資產,“三資”監管中心要進行固定資產總賬及明細賬分類核算,并登錄固定資產臺賬。

第二十六條??農村集體資產的處置

(一)村集體資產的處置原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村“兩委”決定,并在“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審批;原值在5000元以上的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并確定處置方法,報鎮“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審批。

(二)村集體資產承包資產價值5000元及以下的可由村“兩委”本著依法、實用、簡便、公開的原則對外承包或租賃,并在鎮“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審批。村集體資產承包資產價值5000元以上的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實行公開招投標方式對外承包、租賃。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處置所得要及時足額繳入“三資”監管中心資金專戶,并進行財務核算,同時在固定資產明細臺賬作變更或使用記錄。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定期對集體資產運營情況進行檢查,確保集體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六章農村集體資源管理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保護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資源登記簿,對集體所有的資源逐項記錄。資源登記簿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四至、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人員)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依法決定集體資源的經營方式,可由村集體直接經營或實行承包經營、租賃經營,也可以采取集體資產參股、聯營和股份合作經營方式,保證集體資源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條??農村集體所有且沒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園地、草地、荒山、荒地、荒坡、荒灘、水面等資源承包、租賃的,其承包、租賃方案應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二條??農村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合同應當使用全省統一的規范文本。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歸村集體所有,主要用于發展集體生產經營、興辦公益事業等,其分配方案應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四條?農村集體資源的處置管理

(一)村集體資源實行租賃、承包或出讓的,應當制定相關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經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后,采取公開協商或招投標的方式進行,并簽訂書面合同。

(二)村集體資源承包、租賃、出讓價值年標的在10000元及以下且面積在10畝及以下的可由村“兩委”本著依法、實用、簡便、公開的原則處置,報“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審批。村集體資源承包、租賃、出讓價值年標的在10000元以上且資源面積在10畝以上的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審批,在產權交易中心采取公開招投標方式對外承包、租賃、出讓。

第七章對外投資

第三十五條??村集體對外投資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規劃,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風險評估和控制,并由鎮“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審核批準后進行嚴格管理。

第三十六條 ?嚴禁以村兩委會成員及其他自然人代替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入股市場主體并在市場監督進行注冊登記。

第三十七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應簽訂書面合同,在股東協議或投資協議中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界定各方出資的方式和時間。村集體以資產資源進行出資的,應辦理產權轉移手續并進行賬務處理,對未納入賬內核算的資產資源應進行價值評估并做賬務處理.

第三十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主要出資方或控股方的應委派管理人員負責經營,并委派財務人員進行財務監督或委托鎮“三資”監管中心進行會計代理。

第三十九條??“三資”監管中心每年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對外投資成果進行專項審計,對發生經營虧損的投資應向村集體進行風險提示并責令進行整改。

第四十條??農村集體組織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人員,不得以本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第八章合同與信息檔案管理

第四十一條 ?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經濟合同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的添置處置、資源的發包租賃和工程項目建設等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合同要有資產資源保值增值的具體內容,并經過農村集體經濟產權交易中心鑒證,報“三資”監管中心審核備案。經濟合同正式簽訂之后,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特殊情況需作出相應變更或必須解除的,應經村“兩委”集體討論后,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請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中心審查批準后予以執行。

第四十二條??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信息化建設。財政所指導村居在辦公場所安裝“湖北省農經三資管理系統”客戶端,并賦予相關查詢權,實時查詢了解本村居的財務信息;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探索線上審批、“銀農直聯”等管理辦法,提高村集體“三資”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條 ?加強農村集體“三資”檔案管理。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中心以及各村應當建立農村“三資”管理檔案,定期分類整理會計憑證、賬冊、報表、合同、移交清冊、登記簿等資料,裝訂成冊,確定專人保管、專柜存放。實行信息網絡管理的地方應當將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同時歸檔。

第四十四條??規范農村集體“三資”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銷毀等行為。嚴格檔案查閱使用手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審計部門、執法辦案機關等履行公務需要查閱檔案時,應辦理相關手續后查閱;村民要求查看所在村“三資”管理檔案資料時,要提供申請查看事項、內容和相應理由的書面申請,由村報賬員與“三資”監管中心工作人員協同進行查閱,并將查閱情況記錄登記簿。農村集體“三資”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程序,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鎮財政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代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巡查工作,發現問題要及時督促整改。

第四十六條??鎮政府作為鎮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工作責任主體,每年要通過自查自找、黨員群眾評議、征求包村干部和村務監督委員會意見、專項核查等形式,依托鎮紀委、監察室和“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組織力量開展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代理工作督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完善管理監督工作。

第四十七條??鎮財政所要加強對村級財務審計工作的指導,具體負責對村級財務實行年度、專項或抽樣審計,并依法對村“兩委”任期內經濟目標責任和離任的村干部進行離任審計,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進行重點審計,審查村集體“三資”管理情況,糾正和制止不合理開支,審計結果及處理意見應及時向群眾公開,納入中心存檔。

第十章違規行為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有關責任人員未按規定履行或者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農村集體“三資”損失,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應追究其責任。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鎮紀委、監察室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其賠償;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無據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賬、公款私存、設立“小金庫”,隱瞞、截留、坐支集體收入;

(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屬于集體所有的資金資產;

(三)違反規定處置農村集體“三資”,或者擅自用集體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損害集體利益;

(四)在集體資金使用、經濟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立項以及資產資源承包、租賃等經營活動中暗箱操作,沒有實行公開招投標,為本人或他人謀取私利;

(五)不按規定實行民主理財,阻撓、干擾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經濟審計和監督檢查;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

第五十條 ?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和委托代理服務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社區所有的集體“三資”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本實施細則由鎮財政所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原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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