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門市農業用水權分配管理辦法(試行)和天門市農業用水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辦事處、農場,天門經濟開發區,市政府有關部門:
《天門市農業用水權分配管理辦法(試行)》和《天門市農業用水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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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門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7日??????
天門市農業用水權分配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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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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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保護和管理,規范用水總量控制、水權分配等,促進水資源優化配置,合理開發、利用和節約、保護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水量分配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2007?年第?3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用水權,是指灌溉用水戶依法獲得的農業灌溉用水權利。水權是指水資源使用權,水權以水量為主要載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灌區農業用水權的分配管理。
第四條 ?水權分配時可預留不超過總水源水量的?10%作為儲備用水,用于抗旱救災、應急調度及生態用水等。總水源水量包括灌區主水源和輔助水源水量。
第二章 ?分配方法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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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初始水權分配應遵循公平公正原則、水資源統一配置原則、總量控制原則、尊重歷史原則。
第六條 ?農業灌溉水量控制是農業用水權分配的基礎。
第七條 ?采用灌溉面積分配模式分配水權,即農業用水權的確權以灌溉面積和種植結構為主要依據。
第八條 ?分配流程:
(一)確定農業灌溉水資源的總水源水量;
(二)根據灌區區域位置、用水單位、作物類型等劃分水權;
(三)采用灌溉面積分配模式分配水權;
(四)水權登記與審批;
(五)權證發放;
(六)監督管理。
第九條 ?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制度,建立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用水定額管理體系。市水利和湖泊局根據本市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細化分解分配灌區農業灌溉用水戶的水權指標。
第十條 ?建立水權登記、分配及權證管理制度。市水利和湖泊局根據已核定的水權水量,對用水戶的初始水權進行登記和確認,統一監制、核發農業用水權證書。
第十一條 ?水權登記的內容包括:用水權人名稱、用水權人身份信息或機構代碼、分配水權水量、取水許可證編號、取水用途、水權有效期限等。
第十二條 ?水權實行動態管理。市水利和湖泊局根據總水源水量、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變化,以及本市種植結構調整、降雨量豐缺等,每年對年度用水指標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 ?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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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建立水量分配和水權確權登記公示制度,廣泛接受群眾監督。公示內容包括:水權主體、耕地面積、確權水量、有效期限、聯系電話等。
第十四條 ?公示內容向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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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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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水利和湖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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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門市農業用水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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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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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水權制度、推行水權交易、培育水權交易市場的決策部署,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水權交易,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優化配置,根據水利部《用水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水財務〔2024〕9?號)及《水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水政法〔2016〕156?號)等有關政策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用水權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權基礎上,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水資源使用權在用水戶間流轉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農業用水權交易及相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農業用水權交易主體、交易監管部門及其他相關參與方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水權交易應當堅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捷、有利于水資源優化配置和節約集約高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本市所有農業用水權交易應通過水權交易平臺進行。
第六條 ?水權交易雙方必須按照取水許可證或水權證載明的水量、用途依法依規取用水資源;發生干旱災害等緊急情況時,
須遵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等水資源調度與管理有關規定,服從統一調度和指揮。
第七條 ?水利、發改、財政、農業農村等部門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加強協同聯動,形成工作合力。
(一)市水利和湖泊局負責農業用水權分配、使用和轉讓的監督管理;監督水權交易過程,確保交易公開、公平和透明等;
(二)市發改委負責水權交易價格監管;協調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等部門,共同推進農業用水權交易工作等;
(三)市財政局負責有關水權交易財政資金的使用監管,及時向水利部門推送土地流轉數據等;
(四)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實施農業用水政策,提供農業種植面積等相關數據,促進農業用水權的有效利用等;
(五)各鄉鎮辦場負責轄區內水權交易的各項事宜。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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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交易主體為農業用水權交易的轉讓方和受讓方。
第九條 ?交易主體可采取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進行交易。
第十條 ?交易主體向水權交易平臺提交《交易申請表》、身份證明、水權證復印件等材料,發起交易申請。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一條 ?市水利和湖泊局負責對材料進行審核,批復交易申請。
第十二條 ?按照確權類型、交易主體和范圍劃分,可供交易的水權主要包括:
(一)收儲的水權:市水利和湖泊局及其授權的灌區管理單位依法收儲的水權指標。
(二)灌溉用水戶水權:農戶、種植養殖大戶、農業合作社等農業經營主體及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的水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時,原則上應同步開展水權流轉交易。
(三)其他形式水權:通過合同節水等實施節水改造措施節約的水權指標。
水權交易額度不得超過水權證載明的有效期內尚未使用的水量。
第十三條 ?農業用水權可以在農業用水戶之間交易,也可以在農業用水戶與非農業用水戶之間交易。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權權益人不得轉讓水權:
(一)不利于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
(二)不符合國家淘汰落后產能等產業政策的;
(三)超出受讓區供水渠道、泵站等水源供水能力的;
(四)對他人重大利益可能造成不利影響,沒有合理補償方案或者補救措施不可行,且利害關系人未明確表示同意的;
(五)對農業用水可能造成嚴重不利影響或侵害農民用水權益,且沒有合理補償方案或者補救措施不可行的;
(六)轉讓方原取水審批機關認為不適合轉讓的其他情形;
(七)撂荒土地等的農業用水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轉讓的情形。
第十五條 ?通過水權交易平臺申請的交易主體,獲得交易資格,并根據水權交易平臺相關流程及規定進行交易,市水利和湖泊局對交易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交易主體通過協議轉讓、單向競價等方式達成一致意見并簽署交易協議,交易即告成立。交易主體通過水權交易平臺進行資金結算并申領交易鑒證書,交易結果報市水利和湖泊局。
第十七條 ?交易完成后,交易雙方應按規定向市水利和湖泊局申請辦理備案手續。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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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市水利和湖泊局應適時采取詢問核實、查閱資料、現場檢查等措施對農業用水權交易開展檢查和評估。不具備監測計量條件的,造成或加劇水資源超載的,擠占農田灌溉合理用水的,以及用水效率不符合用水定額管理要求的,不得開展水權交易。
第十九條 ?建立水權交易公示制度。市水利和湖泊局應依法將職責監管范圍內的水權交易情況予以公示,廣泛接受群眾監督。公示內容包括:掛牌編號、交易形式、交易水量、交易期限等。
第二十條 ?市水利和湖泊局對監管中發現未經批準擅自轉讓水權、弄虛作假、程序不規范、交易后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等的,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爭議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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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交易主體之間發生有關水權交易糾紛的,自行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采取向市水利和湖泊局提出調解申請、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協商、仲裁或判決結果應及時報告市水利和湖泊局。
第二十二條 ?發生有關水權交易糾紛的,當事人均應當記錄有關情況,以備查閱。交易糾紛影響正常交易的,水權交易平臺 應當及時采取止損措施。
第六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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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水利和湖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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