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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MB1A08302/2025-18799
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發布機構
市人民政府
發文日期
2024年04月10日
名稱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門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號
天政發〔2024〕8號
效力狀態
有效
發布日期
2024年04月10日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門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04-10 16:30 來源: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關于

印發天門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天政發〔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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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辦事處、農場,天門經濟開發區,市政府有關部門:

《天門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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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門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


天門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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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供水、用水活動,鼓勵節約用水,發展城市供水事業,保障供水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區范圍內的供水、用水、節水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供水工作堅持開發保護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實行統一規劃、優化資源配置。

第四條??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供水,加強城市供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供水的現代化水平。

第五條??市住建局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供水、用水和節水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節水相關工作。供水單位應加強建設、經營和管理,保證城市供水所需的水量和水壓、水質符合國家飲用水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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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和設施管理

第六條??市住建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等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布局、協調發展的原則,根據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依法報經批準后將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市生態環境局應當會同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和市衛健委等,依法按規定提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審查,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對跨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護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設置保護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毀壞和移動。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一切污染水質的活動。

第八條??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執行。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應當與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道路等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同步建設。

第九條??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承擔,報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禁止無資質、不符合資質要求的單位從事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活動。

第十條??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

供水管理

第十二條??實際用水地點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以外,無法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確需自建設施供水的,應當經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住建局批準后方可建設。

對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建設施供水,逐步核減許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

第十三條??供水單位從事城市供水經營活動,必須報經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衛健委批準,依法取得取水許可證、衛生許可證,有符合標準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輸配水設施,具備水質檢測能力等條件。國家對供水單位從事供水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供水單位所供生活飲用水必須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22)規定。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設立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檢測采樣點,定期檢測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水質,建立檢測檔案,并每日向市住建局、市衛健委報送水質檢測資料。

市住建局應當建立健全供水水質檢測制度,加強對水質的監督。

用戶對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進行特殊處理。

第十五條??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確保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在供水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水單位應當保持穩定不間斷供水。因工程施工、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應當報市住建局備案,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二十四小時內不能恢復供水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撓或者干擾搶修工作。供水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水,并向市住建局報告。

巡查搶修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志,并遵守市公安交警部門的管理規定。

供水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供水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七條??使用公共供水不間斷供水用戶,應當自建貯水設備或采取其他保障措施;對水壓有特殊要求而確需使用加壓設備的用戶,應通過貯水設備或采取其他隔離保障措施實行加壓。

第十八條??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用戶要求辦理用水性質變更、更名過戶、水表注銷等業務的,應向供水單位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供水單位應按約定的周期抄表。由于用戶原因造成不能抄見水表的,由供水單位與用戶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城市供水價格的制定與調整,應當遵循“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

制定和調整城市供水價格,應按規定進行成本公開、成本監審、聽證和公告。

第二十一條??市政、園林與環衛等部門因作業確需用水的,應向供水單位辦理用水手續,通過協商確定取水地點。取水作業車輛應當在指定位置取水。

水費實行裝表計量,用水部門應按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

第二十二條??供水單位應當加強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巡查和維護管理,對取水口、泵站、凈水廠和配水管網等設施定期檢查維修,確保供水設施安全運行。

第二十三條??城市供水設施管理、維護責任以結算水表為分界點進行劃分:

(一)結算水表以前的供水設施(含結算水表)由供水單位負責;

(二)結算水表以后的供水設施(不含結算水表)由產權人或者用戶負責。

??第二十四條??城市需規劃建設至少一個應急備用水源地,與主要水源地相對獨立,實現城市雙水源或者多水源供水。

第二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劃定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護區后,市住建局應當及時科學設立警示標志。在安全保護區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開挖溝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四)埋設線桿,種植深根樹木;

(五)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物質;

(六)其他損壞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道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涉及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供水單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可能影響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與供水單位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確保供水設施安全。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壓、改裝、遷移或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建設工程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工程規劃許可前,報市住建局審批。經審核批準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供水單位和施工單位采取相應應對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造成供水單位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八條??新建住宅的供水應按照“水表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戶改造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住建局編制改造計劃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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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管理

第二十九條??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時交納水費。拖欠水費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等法律法規以及雙方協議約定處理。

第三十條??供水單位應當按照不同性質為用戶安裝結算水表。用戶與供水單位對結算水表計量準確度持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校核檢定。

第三十一條??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額用水加價制度。在合理核定各級水量基數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擴大各級水量間的差價,促進節約用水。

超定額加價水費全額上繳財政,用于節水技術、設施、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以及節約用水工程建設、宣傳、培訓、獎勵等。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為:

(一)擅自操作供水公共管道閥門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市政設施取水;

(二)擅自改裝、拆除、損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

(三)盜用或者轉供城市供水;

(四)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五)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裝泵抽水;

(六)其他危害供水安全和盜竊自來水資源的行為。

有前款用水行為的,由供水單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徑常用流量和實際用水時間計算取水量。實際用水時間無法確定的,按照前十二個月的行業或者個人平均用水時間計算。

第三十三條??禁止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或者在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直接相聯的用戶用水設施上裝泵抽水。

第三十四條??公共消火栓為消防專用,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損壞、擅自啟用公共消火栓。

第三十五條??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內部消防自救系統,并負責日常管理與維護,確保消防自救系統處于完好狀態

用水單位內部消防用水管線應與其正常生產、生活用水管線相分離,由供水企業安裝計量水表和收取水費。

第三十六條??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管材、設備、凈水劑、用水器具及其他與飲用水接觸的材料,應當符合國家、省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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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水管理

第三十七條??遵循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對單位用水實行計劃用水制度。

市住建局應當制定城市節水規劃,組織開展節水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節水意識,促進節約用水;按照國家或者省規定的定額,核定計劃用水單位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計劃指標,并每月進行考核。

供水單位應當每月向市住建局報送計劃用水單位月度實際用水量報表。

第三十八條??市住建局應當根據城市年度用水計劃、用水定額和非居民用戶實際用水量及發展需求等因素下達城市非居民年度用水計劃。

第三十九條??用水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配套建設的節水設施,應當使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器具,經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設備和器具。

第四十條??工業用水應當推行節水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鼓勵居民使用節水型生活器具,循環利用水資源,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市政、綠化、景觀、環衛等公益事業用水,在具備相關條件的情況下,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雨水和地表水。

規劃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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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水行政、環境保護、衛生健康等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城市供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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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市人民政府關于

印發天門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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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辦事處、農場,天門經濟開發區,市政府有關部門:

《天門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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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門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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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門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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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供水、用水活動,鼓勵節約用水,發展城市供水事業,保障供水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區范圍內的供水、用水、節水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供水工作堅持開發保護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實行統一規劃、優化資源配置。

第四條??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供水,加強城市供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供水的現代化水平。

第五條??市住建局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供水、用水和節水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節水相關工作。供水單位應加強建設、經營和管理,保證城市供水所需的水量和水壓、水質符合國家飲用水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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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和設施管理

第六條??市住建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等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布局、協調發展的原則,根據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依法報經批準后將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市生態環境局應當會同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和市衛健委等,依法按規定提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審查,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對跨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護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設置保護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毀壞和移動。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一切污染水質的活動。

第八條??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執行。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應當與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道路等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同步建設。

第九條??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承擔,報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禁止無資質、不符合資質要求的單位從事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活動。

第十條??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

供水管理

第十二條??實際用水地點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以外,無法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確需自建設施供水的,應當經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住建局批準后方可建設。

對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建設施供水,逐步核減許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

第十三條??供水單位從事城市供水經營活動,必須報經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衛健委批準,依法取得取水許可證、衛生許可證,有符合標準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輸配水設施,具備水質檢測能力等條件。國家對供水單位從事供水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供水單位所供生活飲用水必須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22)規定。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設立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檢測采樣點,定期檢測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水質,建立檢測檔案,并每日向市住建局、市衛健委報送水質檢測資料。

市住建局應當建立健全供水水質檢測制度,加強對水質的監督。

用戶對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進行特殊處理。

第十五條??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確保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在供水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水單位應當保持穩定不間斷供水。因工程施工、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應當報市住建局備案,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二十四小時內不能恢復供水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撓或者干擾搶修工作。供水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水,并向市住建局報告。

巡查搶修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志,并遵守市公安交警部門的管理規定。

供水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供水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七條??使用公共供水不間斷供水用戶,應當自建貯水設備或采取其他保障措施;對水壓有特殊要求而確需使用加壓設備的用戶,應通過貯水設備或采取其他隔離保障措施實行加壓。

第十八條??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用戶要求辦理用水性質變更、更名過戶、水表注銷等業務的,應向供水單位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供水單位應按約定的周期抄表。由于用戶原因造成不能抄見水表的,由供水單位與用戶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城市供水價格的制定與調整,應當遵循“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

制定和調整城市供水價格,應按規定進行成本公開、成本監審、聽證和公告。

第二十一條??市政、園林與環衛等部門因作業確需用水的,應向供水單位辦理用水手續,通過協商確定取水地點。取水作業車輛應當在指定位置取水。

水費實行裝表計量,用水部門應按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

第二十二條??供水單位應當加強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巡查和維護管理,對取水口、泵站、凈水廠和配水管網等設施定期檢查維修,確保供水設施安全運行。

第二十三條??城市供水設施管理、維護責任以結算水表為分界點進行劃分:

(一)結算水表以前的供水設施(含結算水表)由供水單位負責;

(二)結算水表以后的供水設施(不含結算水表)由產權人或者用戶負責。

??第二十四條??城市需規劃建設至少一個應急備用水源地,與主要水源地相對獨立,實現城市雙水源或者多水源供水。

第二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劃定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護區后,市住建局應當及時科學設立警示標志。在安全保護區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開挖溝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四)埋設線桿,種植深根樹木;

(五)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物質;

(六)其他損壞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道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涉及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供水單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可能影響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與供水單位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確保供水設施安全。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壓、改裝、遷移或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建設工程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工程規劃許可前,報市住建局審批。經審核批準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供水單位和施工單位采取相應應對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造成供水單位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八條??新建住宅的供水應按照“水表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戶改造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住建局編制改造計劃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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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管理

第二十九條??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時交納水費。拖欠水費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等法律法規以及雙方協議約定處理。

第三十條??供水單位應當按照不同性質為用戶安裝結算水表。用戶與供水單位對結算水表計量準確度持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校核檢定。

第三十一條??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額用水加價制度。在合理核定各級水量基數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擴大各級水量間的差價,促進節約用水。

超定額加價水費全額上繳財政,用于節水技術、設施、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以及節約用水工程建設、宣傳、培訓、獎勵等。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為:

(一)擅自操作供水公共管道閥門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市政設施取水;

(二)擅自改裝、拆除、損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

(三)盜用或者轉供城市供水;

(四)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五)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裝泵抽水;

(六)其他危害供水安全和盜竊自來水資源的行為。

有前款用水行為的,由供水單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徑常用流量和實際用水時間計算取水量。實際用水時間無法確定的,按照前十二個月的行業或者個人平均用水時間計算。

第三十三條??禁止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或者在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直接相聯的用戶用水設施上裝泵抽水。

第三十四條??公共消火栓為消防專用,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損壞、擅自啟用公共消火栓。

第三十五條??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內部消防自救系統,并負責日常管理與維護,確保消防自救系統處于完好狀態

用水單位內部消防用水管線應與其正常生產、生活用水管線相分離,由供水企業安裝計量水表和收取水費。

第三十六條??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管材、設備、凈水劑、用水器具及其他與飲用水接觸的材料,應當符合國家、省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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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水管理

第三十七條??遵循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對單位用水實行計劃用水制度。

市住建局應當制定城市節水規劃,組織開展節水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節水意識,促進節約用水;按照國家或者省規定的定額,核定計劃用水單位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計劃指標,并每月進行考核。

供水單位應當每月向市住建局報送計劃用水單位月度實際用水量報表。

第三十八條??市住建局應當根據城市年度用水計劃、用水定額和非居民用戶實際用水量及發展需求等因素下達城市非居民年度用水計劃。

第三十九條??用水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配套建設的節水設施,應當使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器具,經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設備和器具。

第四十條??工業用水應當推行節水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鼓勵居民使用節水型生活器具,循環利用水資源,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市政、綠化、景觀、環衛等公益事業用水,在具備相關條件的情況下,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雨水和地表水。

規劃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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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水行政、環境保護、衛生健康等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城市供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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