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門市醫療保障局2023年度行政執法統計年報
一、行政執法主體概況
(一)行政執法主體的名稱和數量情況。
行政執法主體數量:5個
行政執法主體名稱:天門市醫療保障局、天門市醫療保障局醫療保障核查中心、天門市醫療保障局醫療保障結算中心、天門市醫療保障局醫療保障信息中心、天門市醫療保障服務中心(其中,核查中心、結算中心、信息中心、服務中心為天門市醫療保障局委托開展行政執法單位)
(二)行政執法機關及各執法主體的執法崗位設置數量及在崗執法人員數量。
執法崗位設置數量:5
在崗執法人員數量:74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二、2023年度行政執法案件情況
(一)2023年行政處罰實施情況統計表
行政處罰實施數量(宗) | ||||||||
單位名稱 | 警告 | 通報批評 | 罰款 | 沒收違法所得 | 沒收非法財物 | 暫扣許可證件 | 降低資質等級 | 吊銷許可證件 |
天門市醫療保障局 | 0 | 0 | 77 | 0 | 0 | 0 | 0 | 0 |
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 責令停產停業 | 責令關閉 | 限制從業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處罰 | 合計 (宗) | 罰沒金額(萬元) | |
0 | 0 | 0 | 0 | 0 | 0 | 77 | 479.62 |
說明:1.行政處罰實施數量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數量。2.單處一個類別行政處罰的,計入相應的行政處罰類別;并處兩種以上行政處罰的,算一宗行政處罰,計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處罰類別。如“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計入“沒收違法所得”類別;并處明確類別的行政處罰和其他行政處罰的,計入明確類別的行政處罰,如“處罰款,并處其他行政處罰”,計入“罰款”類別。行政處罰類別表格排序:(1)警告;(2)通報批評;(3)罰款;(4)沒收違法所得;(5)沒收非法財物;(6)暫扣許可證件;(7)降低資質等級;(8)吊銷許可證件;(9)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10)責令停產停業;(11)責令關閉;(12)限制從業;(13)行政拘留;(14)其他行政處罰。3.“沒收非法財物”能通過評估、拍賣等手段確定金額的,計入“罰沒金額”;不能確定金額的,不計入“罰沒金額”。4.“罰沒金額”以處罰決定書確定的金額為準。
(二)2023年行政許可實施情況統計表
行政許可實施數量(宗) | |||||
單位名稱 | 申請數量 | 受理數量 | 許可數量 | 不予許可 數量 | 撤銷許可 數量 |
天門市醫療保障局 | 0 | 0 | 0 | 0 | 0 |
說明:1.“申請數量”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許可機關收到當事人許可申請的數量。2.“受理數量”、“許可數量”、“不予許可數量”、“撤銷許可數量”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許可機關作出受理決定、許可決定、不予許可決定和撤銷許可決定的數量。
(三)2023年行政強制實施情況統計表?
單位名稱 | 行政強制措施實施數量(宗) | 行政強制執行實施數量(宗) | 合計 (宗) | |||||||||
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 | 扣押財物 | 凍結存款、匯款 | 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 |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 |||||||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 劃撥存款、匯款 | 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 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 代履行 | 其他強制執行 | |||||||
天門市醫療保障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說明:1.“行政強制措施實施數量”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作出的表格所列各類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的數量。2.“行政強制執行實施數量” 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表格所列各類行政強制執行行為執行完畢或者終結執行的數量。3.“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數量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數量,時間以申請日期為準。
(四)2023年其他行政執法行為實施情況統計表
單位名稱 | 行政征收 | 行政檢查 | 行政裁決 | 行政給付 | 行政確認 | 行政獎勵 | 其他行政執法行為 | 合計(宗) | ||||
宗數 | 征收總金額(萬元) | 宗 數 | 宗 數 | 涉及金額 (萬元) | 宗 數 | 給付總金額(萬元) | 宗 數 | 宗數 | 獎勵總金額(萬元) | 宗 數 | ||
天門市醫療保障局 | 0 | 0 | 5239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5239 |
說明:1.“行政征收次數”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征收完畢的數量。2.“行政檢查次數”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開展行政檢查的次數;檢查1個檢查對象,有完整、詳細檢查記錄的,計為檢查1次;無特定檢查對象的巡查、巡邏,無完整、詳細檢查記錄,檢查后作出行政處罰等其他行政執法行為的,均不計為檢查次數。3.“行政裁決宗數”、“行政確認宗數”、“行政獎勵宗數”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作出決定的數量。4.“行政給付宗數”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給付完畢的數量。5.“其他行政執法行為”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完成的宗數。
(五)2023年行政執法實施概況
本單位持續常態化開展監督檢查,實現“三個全覆蓋”,加強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醫保基金監管,重點加強對個體診所、村醫的監管。一是定點醫療機構自查自糾全覆蓋。二是定點醫藥機構日常稽核檢查全覆蓋,對本轄區定點醫藥機構履行醫保協議、執行費用結算項目和標準等情況進行全覆蓋核查。三是通過購買第三方服務對定點住院機構進行全覆蓋檢查。同時,開展基金監管安全規范年行動,聚焦重點領域、重點對象、重點藥品耗材,開展打擊欺詐騙保專項整治。按照省醫保局的安排,開展以檢查檢驗、藥品耗材采購使用、康復理療、種植牙醫療服務價格等為重點專項整治。
本單位作出行政處罰的主要法制依據是《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一)分解住院、掛床住院;
(二)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
(三)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
(四)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
(五)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將不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
(七)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
三、2023年度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案件情況
本單位未收到涉及行政執法的投訴、舉報案件。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統計數據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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