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門市財政局關于對天門市公安局全市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采購項目投訴處理決定投訴處理結果公告
一、項目名稱:天門市公安局全市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采購項目投訴處理決定
二、相關當事人
投訴人:浙江大樹標牌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錢庫鎮箱包小微創業園(二期)4號樓
被投訴人:湖北諾業俊飛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代理機構)
地??址:天門市天門新城銀座帝景灣一號樓
相關供應商1:溫州市銘敏標牌有限公司(中標公司)
地??址:浙江省溫州市龍港市龍湖路667號
三、基本情況
天門市公安局全市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采購項目(HBNYJF(2023)-003),2023年2月17日,投訴人浙江大樹標牌有限公司向湖北諾業俊飛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對該項目進行了質疑,2023年2月20日,湖北諾業俊飛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對質疑事項作出了書面答復。投訴人因對質疑答復不滿意,2023年2月27日通過郵寄向天門市財政局書面提出投訴。本機關經審核,2023年3月2日已依法受理。
投訴事項1:湖北諾業俊飛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代理公司)不正面回復我公司提出的“該項目是否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投訴事項2:湖北諾業俊飛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代理公司)對“溫州市銘敏標牌有限公司(中標公司)是否正常營業”,只是簡單的核實,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審核不嚴謹。
投訴訴求:明確說明我公司具體扣分項;溫州市銘敏標牌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行為,應撤銷其中標資格,并進行相應的處罰。
四、處理依據及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如下處理決定:投訴人的投訴事項1、2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均不成立,駁回投訴。
五、其他補充事宜
如投訴人以及相關當事人不服本處理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天門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財政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天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門市財政局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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