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門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信息申報承諾制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辦事處、農場,天門高新園,天門工業園,市政府有關部門:
《天門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信息申報承諾制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天門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0日
天門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信息申報承諾制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便利化,合理釋放市場主體住所資源,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3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選擇申報承諾制登記住所(經營場所)的有限責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應取得前置審批事項方可辦理登記的企業及《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規定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企業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住所是指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的市場主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律文件送達地和確定司法、行政管轄地的依據;所稱經營場所是指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或備案,市場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所在地。
第五條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應當經登記機關登記,變更住所(經營場所)的,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不具有確認房產權屬、認定房屋使用屬性或作為征收補償依據的作用。
第六條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建筑物應當符合國家關于建筑安全、安全生產等要求,申請人不得以下列場所申報住所或經營場所登記:
(一)違法建筑;
(二)經鑒定的危房;
(三)非規劃為經營性用途的地下空間;
(四)依法納入征收、拆遷范圍內的房屋;
(五)軍隊、武警等單位所有,屬于專項管理的房屋;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其他場所。
第七條市場主體申請設立、變更登記時,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信息申報承諾制,申請人無需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書、租賃合同等證明材料,只需進行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即可辦理。
第八條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信息申報承諾表,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制定(見附件)。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對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相關信息的真實性以及住所(經營場所)的安全性、合法性予以承諾,具體信息應當包括:
(一)市場主體名稱、住所(經營場所)的詳細地址及郵政編碼;
(二)市場主體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三)房屋所有權人及聯系方式、使用權取得方式;
(四)住所(經營場所)的法定使用功能或用途;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允許“一址多照”,同一個場所可以作為多個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進行登記,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允許“一照多址”,一個市場主體可以登記多個經營場所。住所可以與經營場所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
對在電子商務產業園區、廣告產業園區、眾創空間、科技園、孵化園、創業園、創業基地等集中辦公區域內從事電子商務、軟件開發等無需大面積生產經營場所的新興行業創業者,可以使用商務秘書企業的住所辦理注冊登記。
本規定所稱商務秘書企業,是指以“地址托管”為主要方式,為集群注冊企業提供住所或經營場所托管服務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一條從事電子商務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允許其將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進行登記。對在一個以上電子商務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需要其將從事經營活動的多個網絡經營場所向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允許電子商務經營者將其實際經常居住地登記為住所。
第十二條市場主體在住所所屬同一鄉鎮新增經營場所,經營項目不超出市場主體經營范圍的,免于設立分支機構,申請增加經營場所登記即可。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市場主體增設的經營場所應按分支機構的有關規定申請登記。
第十三條登記機關、許可審批及備案部門應互通互認市場主體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請人已取得的法定前置許可證件上載明住所(經營場所)詳細地址的,辦理注冊登記時,可不再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直接予以登記。
第十四條??申請人可以住宅作為住所或經營場所登記,但僅限于從事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負面清單以外的電子商務(平臺服務提供商除外)、計算機數據處理、軟件和信息服務、網絡技術、文化創意、動漫游戲開發、翻譯服務、工業設計等無污染、不擾民的行業。
申請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遵守公序良俗,主動消除不良影響,同時符合國家、省和市相關強制性技術標準,保證建筑物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不得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秩序,不得從事存在安全生產隱患、污染環境、影響居民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地址信息,應當包括市、街道(路、鄉、鎮)、小區(村)、門牌、房號。未取得門牌號的,應描述填報詳細地址。招商引進企業籌建期未取得土地使用證之前,無固定房屋或以臨時建筑物作為經營場所的,具體地址可以標注為“天門市××開發區內××路與××路交匯處”,“天門市××工業園區內××路以東(西、南、北)”。
第十六條承包、流轉的土地(山地、林地)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申辦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具體地址可以標注為“天門市××鎮××村××組××號”。
第十七條下列行業不適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信息申報承諾制:
(一)按摩沐足、餐飲服務、洗浴、網吧、KTV、棋牌室、培訓,金屬防盜窗、漂染印花、洗水制革、油漆加工、造紙電鍍、建材生產、電力生產、垃圾處理、再生資源回收和處理等容易產生噪音、油煙、異味、環境污染的公共服務行業、加工業;
(二)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易燃易爆物品銷售、儲存等涉及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業;
(三)重污染高耗能生產行業,涉及新增重金屬污染排放,有化學合成的石化、化工、醫藥項目,國家確定的產能過剩行業;
前列負面清單,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相關政策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法律、法規、規章對經營場所的結構、面積、類型、環境、位置等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不適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信息申報承諾制的,申請人在申請設立、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一)使用自有房產的,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書復印件;
(二)租(借)用他人房產的,提交租賃(借用)協議及出租(借)人不動產權屬證書復印件;租(借)房屋為轉租分租的,須同時提交房屋產權人同意轉租、分租協議復印件;
(三)使用暫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商品房的,可以用購房合同及購房發票復印件作為權屬證明;
(四)使用托管機構住所(經營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提交托管機構營業執照和托管協議復印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申請人應當使用真實、合法、安全的固定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并對住所(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負責。申請人申請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時,應當進行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或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填寫的信息或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申請人因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未履行申報承諾,再次申請登記的,不得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制。
第二十一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申請人申報承諾的地址登記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并在其營業執照住所(經營場所)欄后加注“承諾申報”“一址多照”“集中申報”等字樣。
對非申報承諾制辦理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按提供的證明材料據實填寫。
第二十二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提交的住所(經營場所)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不審查住所(經營場所)合法性、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填報信息和承諾事項完整明確的,或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予以登記;填報信息和承諾事項不符合要求或申報材料不齊全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三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將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通過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與其取得聯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進行公示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特定條件的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違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部門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加強住所(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隱瞞真實情況、申報虛假住所信息、提交虛假住所使用證明,以及未經登記擅自變更住所(經營場所)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街道(鄉鎮)綜合執法中心依職責界定負責對未經批準、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違法行為以及違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行為依法查處。
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負責依職權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對違法違規用地行為依法查處。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對職權內工礦企業住所存在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對生產、儲存、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包括港口)和煙花爆竹的住所(經營場所)中不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市消防救援大隊和市公安局負責對住所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查處。
市公安局負責建立標準地址信息庫,及時根據有關申請對沒有門樓牌號的建筑按規定編制門樓牌號;對利用住所(經營場所)從事“黃、賭、毒”等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對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市場主體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其他部門依職能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進行監督管理。
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申報登記違反安全生產或環境保護等綜合治理要求的,由屬地鄉鎮牽頭、各部門協作進行聯合整治。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在施行過程中,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天門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暫行辦法》(天政規〔2015〕6號)廢止。
附件:天門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信息申報承諾表(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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