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天門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辦事處、農場,天門經濟開發區,市政府各部門:
《天門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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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0月30日????????
天門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行為,維護交易秩序,根據《財政部關于盤活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指導意見》(財資〔2022〕124號)、《湖北省財政廳關于加快國有“三資”盤活利用 推動實現“分散變集中 資源變資產 資產變資本”的通知》(鄂財資發〔2024〕3號)、《湖北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湖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鄂財績規〔2017〕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群團機關及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交易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將經審核批準或備案的國有資產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者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采取拍賣、招標投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出租、轉讓或置換的行為。
第四條??國有資產交易的參與主體分為轉讓方、意向受讓方和受讓方。
轉讓方是指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者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出租、轉讓或置換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
意向受讓方是指具備交易公告中明確的資格條件,參與國有資產出租、轉讓或置換報價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受讓方是指依據交易結果確認的受讓交易標的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競爭擇優和誠實信用原則,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交易的國有資產應當權屬清晰、權證齊全,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以及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國有資產不得交易。
第二章??機構職責
第七條??市財政局負責履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制定市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出租、轉讓或置換事項審核(備案)、批復及收益上繳等相關工作。
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市級有關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八條??市級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權限內所屬單位國有資產出租、轉讓或置換事項審核、批復和規定權限外所屬單位的審核申報工作,監督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交易活動以及收益上繳等工作。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負責辦理國有資產出租、轉讓或置換事項的報批手續、組織資產評估;負責辦理交易手續、交易標的信息披露,交易條件、意向受讓方和受讓方資格條件的設置,負責簽訂交易合同、協助受讓方辦理相關手續等;負責按照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有資產交易收益。
第三章??交易管理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轉讓或置換事項,符合以下情形的,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者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交易:
(一)單項出租超過12個月(含)的土地、房屋;
(二)土地、房屋及構筑物、設備等資產轉讓或置換;
(三)股權轉讓;
(四)批準以市場化方式出租、轉讓或置換的其他國有資產。
不適合拍賣、公開招標或經公開征集只有一個意向受讓方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協議轉讓等方式進行處置。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應當委托相關交易服務機構通過拍賣、招標投標、網絡競價等公開方式進行。采用招投標方式交易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采用拍賣方式交易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采用其他交易方式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收入,應當在扣除相關稅金、資產評估費、相關服務費等費用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市級財政。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交易申請。行政事業單位依據財政部門資產處置批準文件,委托相關交易服務機構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者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交易。行政事業單位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合理性、公平性負責。
(二)價格確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交易的國有資產,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三)交易公告。交易服務機構應對交易的國有資產相關資料進行公告,首次正式公告的底價不得低于評估價值。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具體公告期的,應當按照法定期限發布公告。
(四)組織交易。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項目公告期滿,由交易服務機構通過組織網絡競價、拍賣、招投標等方式確定最終受讓方。
(五)結果公示。資產交易項目成交后,由交易服務機構與受讓方簽訂成交確認書,并將交易結果進行公示。
(六)簽訂合同。交易結果經公示無異議的,行政事業單位與受讓方簽訂交易合同。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行政事業單位須將合同提交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七)收益上繳。受讓方按照交易合同約定支付交易價款,行政事業單位在市財政局資產管理部門領取非稅收入繳款憑證,并按規定將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八)檔案管理。交易活動結束后,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將全部交易資料歸檔。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市財政局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情況監督檢查。
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應當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情況加強管理。
第十五條??市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定期或不定期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市級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交易管理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湖北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當事人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國家法律、法規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轉讓或置換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及其所辦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產出租、轉讓或置換交易活動,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執行,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十條??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出租、轉讓或置換交易管理,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級執法機關罰沒物品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開拍賣的,可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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